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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释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 第 4 号

部 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邮政实行政企分开,新的国家邮政局重组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邮政业的管理职能,国家邮政局是管理全国邮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的重点之一,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重视快递市场的制度化建设,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快递企业和有关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建设性的意见。

办法规范的内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宗旨、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为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是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

1、明确要求提供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国家邮政局建立后,去年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去年9月份颁布执行,这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拥护,使得监管部门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享受服务的公众都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在我们历史上也是首次。这次《办法》当中首先要求按照标准去提供服务。2、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一定要向公众公布自身的服务承诺,不能只说快,到底有多快;不能只说方便,到底有多方便都要向公众公布,价格也要公布,要明码标价,不能欺骗群众。格式也要更加合理,不能在格式合同上搞一些名堂,别人都看不见的(特别小的字),用户该知道的都没有写清楚,有许多条款是蒙骗用户的,或者只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保障用户权益的都不行,所以对这些问题我们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3、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主要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有些快递服务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我们过去的准入制度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有所缺失,结果这些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所以他们的行为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引起了用户多方面的投诉。(比如我们服务人员自己随便把快件打开,我们也监控到过,里面有钱的他还点一点几个人分了,甚至有的把人家的东西打开了在里面放一个砖头,这都是不允许的。)一定要使用户的通信权益得到保障。所以我们对一些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同时对我们也要进行岗前的培训,按照职业种类的规范,我们和劳动部一起还要出台一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因为这种投递员和警察是世界上非常特殊的两种人,未经本人允许可以敲你们家门的只有这两种人,警察是依据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敲你家的门;其次就是投递员受他人委托可以敲你家的门。在发达国家当中只有这么两种人可以随便敲别人家的门,其他人都是不允许的,可见这是非常特殊的工种,一定要进行培训。《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一条就是规定了服务方面的基本规范,主要就是以上三个方面。

二是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

快递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基本规范,这里面也有三条:1、收寄安全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收寄时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的包裹都要当场验视,我们邮政很早就有了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快递发展迅速,过去规范上不够他们有所不知,所以现在要求他们必须要验视。2、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比如说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快件毁弃、丢失或者出现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时候如何处理、应对我们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有的个别企业比如在广东省发生过这样的问题,老板把钱拿着跑了,工人没人管了,那么多的信件包裹也没有人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我们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接受网络购物等经营商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3、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办法”当中明确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制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这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

三是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

我们日常到底该如何去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要求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谁都在办快递这样的一个经营活动,那政府就需要有所了解,所以就要备案。2、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统计上报义务。3、服务质量要进行公告,也就是服务质量的公告制度,你的服务质量到底如何,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公告,让群众、用户和消费者了解你的实际情况。这个制度具体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办法》出台对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应该说快递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近年来,国家对规范快递服务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2001年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对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作了规定。今年,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等七部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14号),对为网上购物实行配送的快递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文件,主要是规范快递某一方面的管理或某一业务种类。

2007年1月,邮政实行政企分开。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新组建的国家邮政局非常重视快递市场的法制建设。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并多次征求了有关企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草案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7月12日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办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二是,《办法》也对快递企业提供服务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督促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三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办法》赋予其必要的监管手段,对市场上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快递企业将在更公平更规范有序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得到满足;政府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目标也会逐步实现,主要是从这三方面来说的。

快递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1、快递是具有通信性质的实物传递,无论信件还是包裹,都传达着寄件人的特定信息。2、与货物运输不同,快件要求单独封装和具有名址。3、快递除了运输环节,还包括收寄、分拣和投递环节,是上述四个环节的全过程服务。4、快递是门到门、桌到桌的精细化服务,能提供跟踪查询。迅速、准确、安全、方便是其服务宗旨。正是基于上述特征,《办法》将快递定义为“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这一定义,是与《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定义一致的。

《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企业名字叫什么,名称里有没有快递这个词,只要他从事快递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这个办法。举个例子,现在物流这个词比较流行,很多注册成某某物流公司的企业都经营快递业务,这些公司名称里虽然没有快递字眼,但他经营快递业务,同样应遵守《办法》,是根据行为来确定的。

《办法》为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基本人权。《办法》在总则部分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做了专门规定。同时,针对快递服务的现状,对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1、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开拆、毁弃、隐匿、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2、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禁止寄递。3、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4、签订安全协议。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共同承担安全责任。5、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比如发生冰雪灾害、地震这种状况,应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若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的情节,决定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比如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专营范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逐步调整: 按照现行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来专营的,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将来邮政专营范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逐步调整。

备案为方便邮政管理部门获取信息 企业若违反会受处罚: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置行政许可。所以,在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办法》规定了备案的方式。目的是方便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虽然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但企业若违反备案规定,一样会受到处罚。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与今后法律法规有关快递市场准入的制度相衔接。

快递业务员的国家职业标准将尽快出台: 《办法》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快递企业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我们会结合今后监管工作的实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具体的要求。快递业务员的国家职业标准,我们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将尽快出台。

快递企业标准格式合同范本已制定,目前正上网征求意见: 这项工作正在进行,现在我们已经制定了标准格式合同范本,目前正在国家邮政局网站上征求各方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给我们提出修改建议。

邮政局发布相关规定通告等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迎接奥运: 为了加强寄递物品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迎接奥运,国家局先后发布了禁寄物品的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再一个是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还有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的安全通告等一系列文件。同时,国家局和其他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通告。我在基层工作过,过去有一些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给用户和企业自身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今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6.9亿件: 这几个形容词把人们对快递市场刻划的非常生动。据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2007年开展的全国性统计,目前,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有两千多家,从业人员24万以上,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2008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6.9亿件,同比增长26%,收入完成196亿元,同比增长23%。目前,国有、民营、外资三类快递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5%、27%和18%。快递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违法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违法牟利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难以保障;三是国家有关禁限寄规定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好,安全隐患较多,社会各界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发生快递纠纷消费者可向快递企业或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快递方面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在投诉无效后,可以拨打当地的12305邮政业申诉电话,向当地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相关的申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发现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办法》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其予以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也依法解决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邮政局鼓励引导国内快递企业提高水平参与世界市场竞争: 根据我国加入WTO时有关快递服务的承诺,外资可以在我国经营快递业务,但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除外。依据现行邮政法,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因此,我国对外开放的仅是物品类快递业务。同时,经邮政部门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含县级) 党政军机关的公文除外。应该说,外资快递企业在人才、管理、技术、资金和经验等五个方面占据优势,国内的快递企业起步较晚,与外资快递企业存在明显的差距。快递市场的开放对国内快递企业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外资快递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和经验,国内快递企业在与外资快递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今后的发展。作为管理部门,我们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协同相关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鼓励和引导国内快递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扶持一批实力较强的国内快递企业走出国门,通过联合兼并,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

对快递企业和百姓将产生什么影响

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快递企业、普通百姓产生什么影响,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24日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 “办法出台对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目前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有两千多家,从业人员24万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2008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6.9亿件,同比增长26%,收入完成196亿元,增长23%。

快递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违法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违法牟利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难以保障;三是国家有关禁限寄规定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好,安全隐患较多,社会各界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徐建洲表示,快递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办法的出台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办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二是办法对快递企业提供服务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督促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三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办法赋予其必要的监管手段,对市场上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寄递物品要当场验视当面封装

徐建洲说,如收寄验视制度。办法明确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

办法还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停止快递经营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在为网络购物等经营商提供快递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寄递物品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迎接奥运,国家局先后发布了禁寄物品的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以及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还有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的安全通告等一系列文件。同时,国家邮政局和其他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通告。

严格制度保证公民通信自由和秘密

寄送物品,消费者最害怕物品或信息丢失、泄露。徐建洲表示,办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专门规定。同时,针对快递服务的现状,对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开拆、毁弃、隐匿、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

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禁止寄递。

签订安全协议。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如发生冰雪灾害、地震等状况,应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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