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
释义 | 2007年8月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健康保障类新产品———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版),这是目前市场上健康保障更多、更全面的保险,其所保重大疾病的种类前所未有地达到了29种,市民投保后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值得指出的是,该保险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之后开办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定义更加具体和明确,能够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其使用规范,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进行明确。新规范推出后,中国人寿迅即做出反应,根据最新规范,推出此款2007版康恒保险。 根据规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范围应当包括《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的六种疾病,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或手术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据统计,人的一生中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为72%,健康人士在65岁前得重疾的概率为2%-3%。32岁以后发生重大疾病的几率明显增大,进入50岁后,发病率比32岁高5倍,其治疗费用往往十分昂贵,少则十万,多则几十万。许多家庭往往因为一位亲人的患病而拖累全家,将多年的积蓄花费殆尽,以致倾家荡产或债台高筑。目前,我国80%的农村居民、50%的城镇居民没有医疗保障,他们看病需要自掏腰包,在日益昂贵的医疗费用面前只能茫然无措,民众的健康保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版)是中国人寿为满足民众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客户避免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陷入经济危机而设计的。 全面保障:29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护。 高额理赔: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将获得高额保险金。 终身受益:一生保障、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借款。 投保对象广泛:凡出生30天以上65周岁以下的健康人士都可投保。 交费灵活方便: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年交又可分为5年、10年、20年和30年四种。 保费低廉合理:以一岁女孩为例,选择20年期交费,保障金额10万元,每年交保险费为1800元。年纪越轻,交费越少。 保险期限长久: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保障一生。 健康保障全面:保障范围多达29种疾病,病种选择更加科学合理。被保险人一旦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公司按基本金额给付保险金,弥补收入损失,减轻被保险人患病时承受巨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压力,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和子女的教育水平。 保单借款功能:如果紧急需要流动资金,可以凭借保单获得借款,方便客户对资金的灵活掌握,解决各种燃眉之急。 获保障的29种重大疾病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二、双耳失聪——永久性不可逆 十三、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四、瘫痪——永久完全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九、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二、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三、脊髓灰质炎 二十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二十五、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八、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九、终末期肺病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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