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禁止反言原则 |
释义 |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 审理 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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