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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体育集邮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是由全省体育界体育集邮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行业系统的群众性文化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团结广大体育集邮爱好者,依法开展体育集邮活动,为发展和繁荣我省和我国体育事业和集邮事业,加强我省体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体育集邮组织的友好交流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在全省体育界倡导集邮,以丰富广大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思想情操,提高文化素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体育集邮活动,普及体育知识和集邮知识,宣传集邮的目的意义,宣传体育发展成就,提倡高尚的集邮品德。发展体育集邮学术研究,提高全省体育集邮水平。积极组织体育邮集参加国际、全国和省际体育集邮交流活动,发展与各地体育集邮组织的友好往来。举办全省性体育集邮展览。接受中国体育集邮协会的委托,承办全国性体育集邮展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体育集邮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体育界体育集邮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行业系统的群众性文化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体育集邮爱好者,依法开展体育集邮活动,为发展和繁荣我省和我国体育事业和集邮事业,加强我省体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体育集邮组织的友好交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体委、省体总的领导,接受中国体育集邮协会和江苏省集邮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3号(江苏省体委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在全省体育界倡导集邮,以丰富广大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思想情操,提高文化素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通过开展体育集邮活动,普及体育知识和集邮知识,宣传集邮的目的意义,宣传体育发展成就,提倡高尚的集邮品德。

(三)开展体育集邮学术研究,提高全省体育集邮水平。

(四)积极组织体育邮集参加国际、全国和省际体育集邮交流活动,发展与各地体育集邮组织的友好往来。

(五)举办全省性体育集邮展览。

(六)接受中国体育集邮协会的委托,承办全国性体育集邮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我省体育系统的市、县(区)体委、体育院校、体育场馆、行业体育协会的集邮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由省体育总会统一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发球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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