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
释义 | 协会职责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省公证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违纪行为; (五)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编印公证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信息; (七)组织会员与各省公证组织进行业务交流,开展与国外和纲、澳、 台地区公证人员及团体间的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以及台湾公证书正副本核对工作; (九)负责全省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订购、调配和管理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委托的事务。 秘书处秘书长:赵 科 地址:北京西路28号十六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公证人员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保障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由公证员、公证处和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接受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全体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我省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职责 (一)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协助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省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会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违纪行为; (四)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及公证工作的经验交流,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与公证有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七)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八)开展与外省、市、自治区公证团体的联系与业务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公证人及公证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台湾公证书的查询核对及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副本的审核寄送工作; (十一)负责公证宣传工作,编印《江苏公证》、《公证工作情况》及有关公证业务学习资料; (十二)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订购、调配及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十三)办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和江苏省司法厅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及本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省公证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公证处的注册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人员等,凡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提出申请和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享受本会的福利; (八)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九)个人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公证工作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个人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不再从事与公证有关的工作时,其会员资格不予保留。 个人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员资格或受行政开除以上处分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由各地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原登记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四)根据需要增补和罢免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办事规则; (六)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的专门机构和业务委员会; (七)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作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主持日常会务。 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的会务工作;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受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捐赠;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及有偿服务收入; (四)省司法厅收取的公证管理费拨给本会使用的部分;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编辑《江苏公证》和《公证工作情况》,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机构及协会其人员的必要开支以及其它必要的活动支出。 第十八条 会员奖惩办法、会费收缴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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