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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驾驶证
释义

机动车驾驶证的简称,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申请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新版驾照

据车管所民警介绍,新版驾驶证记载的内容调整了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信息,取消了驾驶证分类,将驾驶证正证、副证改为驾驶证主页、副页,正页上新增了驾驶人国籍、英文签注内容和有效期限(6年、10年、长期)等信息记录,主页背面印有准驾车型代号规定,副页取消了审验记录信息。

等级分类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C1、C2、C3、C4、M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规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二轮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等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动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驾照考试

(1) 报考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等三项。

全部进行。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桩考])、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有两次机会,两次都没有及格,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可以上交补考费用,学习之后再进行考试。对于补考费用的介绍,科目一、二、三考试都会有两次机会,如果两次机会都没有通过,将先提交补考费,补考费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科目一是60元,科目二是120元,科目三是180元。(山东地区)

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两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

(2) 考试合格标准

1)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含90分)。

2) 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实行3+1,三项必考,一项从七项里由计算机选出来,进行选考。三项必考包括桩考,侧方位停车,定点起步与停车。七项选考包括S路,起伏路,直角拐弯,百米加减档,单边桥,限速通过限宽门,连续障碍。当桩考不通过不能参加剩余的考试项目,补考时四项全部补考。如果桩考通过,剩余三项有一项没有通过,在补考的时候只补考剩余三项,选考的一项还是由计算机进行抽取。

3) 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100分为满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它车类70分以上为合格。从2011年7月开始,山东省内考试全部实行电子眼监控考试,路考考试更加公正。

相关流程

转入换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六、科目三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发放驾驶证。

办理增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同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补办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换领补证

换领:即日起,市民换领新版驾驶证,请携带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原件、原驾驶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也可在车管所免费体检)前往车管所。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即可免费换证。

补证:驾驶证遗失需补证的市民,同样需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补发申请表》,在缴纳140元的驾驶证补发费用后,即可领取新版驾驶证。

为了方便司机朋友办理新旧驾驶证换领业务,市交管局车管所昨日将新旧驾驶证换领方式公布如下:

现持A照、准驾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6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大型载客汽车(A1照);满24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2照);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A3照)。

现持B照、准驾大型货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4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2照);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或者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型、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B2照)。

提醒:申请换领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驾驶员,每年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之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按时交回所在交警分局存档。

现持C照、准驾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还可以申请换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小型、微型专项作业车(C1照);或者申请换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2照)。

提醒:从事非营运载客的驾驶员,无须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如要求换领B1照的驾驶员,每年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之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按时交回所在交警分局存档。

现持准驾车型为三轮摩托车(D照)、二轮摩托车(E照)、轻便摩托车(F照)及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M照)、无轨电车(N照)、有轨电车(P照)的驾驶员,可以申请换领新的驾驶证,车型不变。

现持J照、准驾四轮农用运输车的驾驶员,可以申请换领的新驾驶证为低速载货汽车(C3照);现持L照、准驾三轮农用运输车的驾驶员,可以申请换领的新驾驶证为三轮汽车(C4照);现持Z照、准驾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员,可以申请换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2照)。

驾照年审

自2008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驾驶证的最短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年审。为此,交警四分局昨日特别提醒持不同驾驶证的司机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均不参加年审,驾驶员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到所属交警分局办理换证;

持A照和B照、N照、P照的司机朋友虽然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年审,但应在原年审时限的15日之内,到所属交警分局的车管科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在贴上照片到医院体检后,再将申请表交回车管科进行微机确认;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司机朋友,不论持何种驾驶证,都要在原每年的年审期到所属交警分局车管科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前往规定医院体检后,再将申请表交回车管科进行微机确认。

驾照注销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满分考试

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周期

驾驶证记分是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审验期,一个周期被记12分的,该驾驶人就失去驾驶资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记分起到强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案率,但是执法中对驾驶人记分处罚丧失了严肃性、规范性,使记分流于形式。

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是如何计算呢?

该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明年的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特殊驾照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受理岗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常见问题

真伪辨别

一、主观的看驾驶证。

首先看驾驶证上的字体是否符合技术规格要求,驾驶证的正、副页字迹、材料或颜色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有可能是一真一假。针对旧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副证上的年审签注章的字体与公安部统一设置的专用字体和式样是否一样,是否有针孔,能否用手能摸出来,若字体无针孔,则是假证;针对新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主页或副页签注字体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打印防伪字体,若不是,则是假证。其次看驾驶证上的发证机关印章是否为原子印章盖出来的,若不是,则是假证;若是旧版驾驶证还要看驾驶证照片上有无发证机关钢印章,若无钢印章,则是假证。再次看驾驶证上的相片是否规范,与本人是否一致、是否有错位、重新粘贴、过塑等现象,尤其是新版驾驶证的相片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如有疑点,进入下一个步骤。

二、客观的查询驾驶证。

如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其驾驶证的真假,而其驾驶证又确实具有疑点,则可

利用网络对驾驶证进行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交通局网进行驾驶证查询,也可以到专门提供驾驶证查询服务的网站进行驾驶证查询。

其他常见问题

一、旧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办理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增驾等业务。旧机动车驾驶证的补换证、期满换证可以直接在补、换证模块中直接换发"6年期"驾驶证。原驾证期限系统内部标志为"旧证",期满换证后标志为"6年期",系统会对原先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进行修正为日期统一;未满期的(如损毁换证、遗失补证等)换证后标志为"旧期限"。旧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增驾业务(不需要先换发新版驾驶证),但考试结束后,核发新驾驶证前系统会对原先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进行修正。 旧驾驶证办理业务时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的修正如下:

(一)补、换证业务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的月、日同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 1、期满换证有效期始: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原有效期止的年份;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的,年份按照原有效期止的上一年份。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有效期始的下一年份。 驾证期限:写'六年期'; 2、其他换证有效期始:年份按原有效期始的年份,但如有效期始在今天之后,年份按原有效期始的上一年份。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的,年份按照今年的年份;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的,年份按照明年的年份。驾证期限:写'旧期限';

(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有效期始、清分日期、驾证期限不变。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为原日期加一年。

(三)档案更正 驾证期限为'4'的,不判断四个日期月日相同,其他需要判断必须相同。

(四)增驾 审核后修改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同遗失补证业务。 说明:1、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由自动清分程序在更新清分日期时,同时更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2、驾驶证期限代码的说明:'1':新6年期的驾驶证;'2':10年期的驾驶证;'3':长期的驾驶证;'4':旧式样驾驶证(原驾驶证管理打印的驾驶证);'5'表示旧驾驶证有效期未满换成新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由统一软件打印),期满后换发6年期的驾驶证。3、系统历史数据转换时,不再取原系统中的审验日期,对原系统中两个审验周期未审验的,可作注销处理,逾期未审验的,不再作相关处理。4、对旧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始月、日不一样的,数据转换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取有效期始的月、日,并保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在数据转换之后的日期,但按法规要求,应取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对需要更正的,请联系无锡所技术小组。

二、在统一软件中如何办理汽车驾驶证增驾摩托车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增驾汽车驾驶证。(前提条件:统一版软件以支队为基本运行单位,支队和所属大队管理的驾驶证信息均存储在支队数据库中)支队车管所管理的驾驶证(包括汽车和摩托车)的增驾直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档案编号不变。大队管理的摩托车驾驶证增驾汽车,可直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在业务复核时,重新生成档案编号。大队不需要在系统中办理转出业务,大队摩托车档案提交到支队,与汽车档案合并。 汽车驾驶证增驾摩托车驾驶证可以在所属行政区划的大队车管所办理,也可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档案编号不变,但在大队车管所办理的,考试结束后,移交到支队进行复核和制证。

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办理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能提前,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后的一年内均可以办理(法规要求是15天内,但对超过15天的,无具体处罚措施),超过一年以上,只能办理注销。但对于遗漏输入的,可通过档案更正业务修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原准驾车型为C(数据转换后变成了B1)的未办理换证前,可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在期满换证时,不判断是否超过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一年以上。但换发新驾驶证后,选择B1准驾车型的,必须提交。

四、档案补录模块的使用。档案补录的业务流程为:档案岗录入-》业务领导审核。档案补录模块中直接录入档案编号,不校验是否在该管理部门的档案编号段内。档案补录模块不能直接制证。 档案补录模块属于特殊业务模块,部交管局将定期对各地通过此模块办理的驾驶证进行核查。

五、系统单据的打印。 无准考证明的考试预约,可以打印预约凭证,预约凭证可打印出条码;注销业务可以打印注销凭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可以打印回执;转入可以打印转入通知单;各业务在归档时,可以打印流程单、资料清单,并提供了补打印功能。 初次申请和增驾业务的科目二、三考试预约,直接在准考证明上手工填写预约信息。驾驶证、准考证明的打印在C/S版的打印程序中完成。准考证明的提供了套打和空白纸打印两种方式,可多次重复打印,但有效期始不变。驾驶证提供了单张打印和整张打印(A4纸,一次打印4张)两种功能,暂不提供可直接打印相片的彩色打印机打印功能。驾驶证打印错误后需要再次打印的,需经业务领导岗授权。

六、预约考试的限制。初学和增驾必须考试科目一、二、三,且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才能考试后一科目,对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有时间限制,科目二、三考试不合格,必须满20天后,才能预约。 军警、外籍、满分学习科目一、三考试可同时预约,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系统程序不限制20天后才能再次预约,由各地自行掌握。军转、外籍转入业务中,如果同时存在B1B2、A1A2,考试科目三需要考两种车型,但系统只提供一次预约,由各地在考试时自行处理。

七、身份证明号码的管理。 统一软件中身份证明号码统一存储成18位,但登记时为15位的,驾驶证打印时仍为15位。如驾驶人已换领成18位身份证明号码,在补换证业务输入18位的身份证号码后将自动更改为打印18位。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申请驾驶证,身份证明名称统一使用"境外人员身份证明"。

八、已有摩托车驾驶证,再办理军转业务时,如何办理。 将原有摩托车驾驶证注销,再办理转入,转入车型应包括原摩托车车型,重新生成档案编号。将原摩托车档案与现档案合并。

相关规定

外国驾驶证如何办理中国驾驶证

一、有关规定:

(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二)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频道精选/交通管理/驾驶员考试题库上查找)。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符合申领对应准驾车型的年龄、身体条件,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

(三)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外交对等原则规定要求审核)。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6张和相片光碟(规格为32mm×22mm,300dpi)。

三、办事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注明: 1、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应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三、申请规定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四、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五、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能穿红色服装(影响盖章),女士不能带耳环,不能再照相时采用披肩发的照片,男士头发不能太长,头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六、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二)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七、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

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预约考试—收费—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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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