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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林业厅
释义

概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全省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检、法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二)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林业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政法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统计;承担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森林资源的利用;依法承担林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指导、管理派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

协调指导全省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全省林业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六)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火灾应对与信息发布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森林防火、扑火资源配置建设和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发展规划处。

研究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编制国家指令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投资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省林业生产、基建、劳资的综合统计分析。

(八)财务处。

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规范林业资金的使用,经办国家对全省林业的各项拨款;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建立实施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决算;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

(九)科技产业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指导国有和地方林业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十)林政稽查处(省林政稽查局)。

负责受理、处置或初查群众及社会举报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督办领导批示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林业案件;负责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的林业案件的查办、督办,并上报结果;负责监督、指导和稽查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生态草管护稽查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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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