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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释义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它由省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地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殊社会团体。成立于1991年2月7日。

简介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商检、卫生、法院、新闻、农业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情况,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并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消费者委员或组织的工作联系。

宗旨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广大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常设机构和兼职机构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常设机构和兼职机构。常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投诉咨询部、消费指导部、组织宣传部、信息中心,专职人员,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常设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兼职机构包括:

质量监督检验部(设省技术监督局);

物价监督监察部(设省物价局);

卫生监督检验部(设省卫生厅);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设湖南进口商品检验局)。

各工作部门由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和业务专业人员,由正副会长分工领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湖南省消委机构设置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地州市委员会以及消费者代表协商提名推荐产生。

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委员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常务委员会提名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由委员会通过。

委员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次,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常务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

委员、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常设机构和兼职机构。常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投诉咨询部、消费指导部、组织宣传部、信息中心,专职人员,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常设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兼职机构包括:质量监督检验部(设省技术监督局);物价监督监察部(设省物价局);卫生监督检验部(设省卫生厅);进出口商品检验部(设湖南进口商品检验局)。

各工作部门由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和业务专业人员,由正副会长分工领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常设机构和兼职机构应主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地州市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上级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本地实际、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设立消费者委员会的基层分会、监督站或投诉站,建立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网络。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实行会员制,本省范围内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消费者个人均可加入奔回,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应自觉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缴纳会费。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另定。

职能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能:

(一) 宣传党和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或组织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验、检查;

(三)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有权要求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

(六)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 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参加国际、省际间的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交往活动;

(九) 编印消费通讯和有关刊物,广泛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及时报道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 开展搜集、分析、比较商品和服务活动,与行业管理组织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的质量保证作出约定。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或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享有的权利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力:

1.对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

2.有权对本省境内出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公布;

3.协调处理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起的争议。对因商品和服务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和个人,有权责成赔偿损失或转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4.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优商品、优质服务的推荐评选工作;

5.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转交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经法定检验机构查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有权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制止其生产、经营;

7.为更好地实现委员会的任务,在宪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独立开展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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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