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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文化厅
释义

黑龙江省文化厅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及其管理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七)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八)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全省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文化(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科技信息建设。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拟订全省动漫和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九)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评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文化厅(省文物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等事务工作;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统筹协调重点课题调研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执法监督和机关法律事务。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担全省性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

(三)计划财务处。

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计划的综合编报和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文物)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艺术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文学艺术创作生产、队伍建设及改革发展的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性艺术赛事、展览及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五)教育科技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和重大成果推广,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指导厅直属院校的艺术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

(六)文化市场处。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管理涉外、涉台港澳文艺演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及演出中介机构;对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承担网络音乐美术、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初审和监管;协调动漫和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

(七)文化产业处。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升级、交流与合作;培育重点文化企业;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

(八)社会文化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贯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名录项目评审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工作;指导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

(十)对外文化联络处。

指导、管理全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起草地方政府间、部门间和与重要国际组织签订的文化合作协议和文化交流计划;承办中外文化合作交流协定签订的有关工作;组织省内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协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及登录工作;承担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推荐工作;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基建考古及认定相关资质。

(十二)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担国家珍贵文物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鉴定、文物商店、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和指导厅直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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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