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保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2004年4月7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增设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属协会内设的二级民间社团分支机构。该委员会制定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规程》。该委员会代行学会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编写刊物、书籍及教材;举办学术讲座;组织理论教育培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评选活动等。 2007年11月16日成立黑龙江保险学会。该学会有《黑龙江保险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其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现任会长:刘国基 秘 书 长:匡玉荣 工作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和街46号2层。 组织机构综合部。 负责秘书处内部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设立文秘岗、人事管理岗、出纳岗、会计岗、法律事务岗、后勤服务岗等,配备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能: (1)负责公文处理、信息编报、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机要保密、制订内部规章制度等文秘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及办公用品购置和管理、安全保卫、员工福利、会议组织、外事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 (3)负责人事、劳资、党务等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4)负责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法律方面相关工作,包括制度及工作合法性审核; (6)负责办理入会手续及理事名单申报、变更等工作,负责与监管部门、省民政厅等管理部门联系,做好各项年检等相关工作。 (7)负责对外宣传,包括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组织各类大型宣传活动等。 (8)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职责外的事项。 财产保险工作部。 财产险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财产险会员公司的工作,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草拟并协助组织实施财产险相关专业委员会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组织开展财险业务自律检查和监督。 (2)协调处理财险保险合同纠纷和信访投诉案件; (3)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数据统计整理、市场分析、调查和研究。 (4)维护财产险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向保险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的共同意愿、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5)向社会宣传普及财产保险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6)组织会员公司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外产险业相关工作的学习交流与合作往来。 (7)其他涉及财险方面的工作。 人身保险工作部。 人身险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人身险会员公司的工作,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草拟并协助组织实施人身险相关专业委员会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组织开展人身险自律检查和监督。 (2)协调处理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和信访投诉案件; (3)开展人身保险业务数据统计整理、市场分析、调查和研究。 (4)维护人身险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向保险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的共同意愿、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5)向社会宣传普及人身保险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6)组织会员公司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外人身险业相关工作的学习交流与合作往来。 (7)其他涉及人身险方面的工作。 保险中介工作部(培训认证部)。 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相关工作,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草拟并协助组织实施其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2)协调处理保险中介方面的合同纠纷和信访投诉案件; (3)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数据统计整理、市场分析、调查和研究。 (4)维护保险中介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中介行业向保险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的共同意愿、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5)向社会宣传保险中介,提高其社会认知度。 (6)组织会员公司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合作,搭建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沟通桥梁,开展与国内保险中介相关工作的学习交流与合作往来。 (7)负责全省电子化考试中心的相关工作; (8)其他涉及保险中介方面的工作。 信息技术部。 负责为秘书处办公系统、网络系统、考试系统等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车险信息平台数据维护、日常管理等;负责“两会”网站的建设;从信息技术角度满足其他部门的相关需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其他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理论研究部(编辑部)。 负责刊物、年鉴、史志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促进保险理论与实际操作相互转化。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除上述部门外,在相关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的工作中心,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的力量,争取为会员公司提供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更好地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 各工作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电子化考试中心。 设在保险中介工作部,负责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包括代理人资格考试、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管理、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具体履行如下职能: (1)负责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包括报名、考试、资格证书核发等)。 (2)负责中心保险代理人考试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4)负责全省保险代理人数据及数据库的备份、管理工作。 (5)负责哈尔滨地区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的核发工作。 (6)接受各分考点及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工作。 (7)负责管理各地市分考点。 (8)负责全省保险中介考试情况的统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考试情况报表。 (9)组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10)其他资格认证和考试相关工作。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 主要负责调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综合部,综合部设专职岗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工作,由律师、保险学者、保险公司专业人士等组成调解专家小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协商一致和自觉履行的原则开展工作,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会员公司解决合同纠纷的成本,争取减少通过其他方式(包括诉讼)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造成的负面影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信访投诉受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集中反馈,特成立该中心,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综合部,负责统一登记、受理、转办、督办、审核和反馈投诉案件等,定期对信访投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监管部门、各会员公司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各业务部门有的放矢开展工作提供一些依据。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黑龙江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Hei Long Jiang(缩写IIH)。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者在自愿基础上依法成立的,从事保险学术研究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开展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探讨保险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推动保险事业健康地发展。 本会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整体利益和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本会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 (二)加强保险理论建设,组织编写有关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书刊以及相关的保险教材; (三)组织行业的理论研讨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四)办好《黑龙江保险》使其成为业内理论信息交流的平台,并成为宣传保险、普及保险、扩大保险影响的窗口; (五)开展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 (六)开展国内、国际的保险业及相关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合作; (七)开展保险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在保险理论或相关经济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或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有关保险、金融和经济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者; 4、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理论素养。 (二)单位会员: 1、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黑龙江省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保险经营机构; 2、与保险有关的院校、科研单位或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2、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位本会理事推荐,并办理申请加入本会请示; 3、经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会长审批。 (二)单位会员: 1、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规定、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5)按期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派的工作; (3)定期向本会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4)支持本会开展的学术交流和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主动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缴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和会员提议的事项; (六)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副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应当在保险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有下列情形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本会会长: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事应当在保险行业从业四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八)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人选可由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两名以上副会长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为两年。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学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不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收支是否合理等进行监督; (二)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提议事项; (四)对本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理事会决议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分工及职责; (五)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签发本会的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举办较大型活动而临时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12月 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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