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合法伤害权
释义

合法伤害权,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大家都知道这是打击报复,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的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这种“合法伤害权”,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寻租,也即有些经济学经常强调的所谓“权力搅买卖”。

由来

“合法伤害权”虽是由古代的故事推演出来,但其现代版本却不断上演。最近几天,无论是郴州腐败窝案的涉案煤老板不断被双规、拘留但只罚钱不法办,还是河南虞城城管向小贩兜售“城管监制”的保护伞,以及福建安溪地税部门吃霸王餐被拒,报复性执法吓走外商,无不说明这种“合法伤害权”在当代还远未绝迹。那么,对这种合法伤害权认证考证一下,看看如何才能让其无害有益,使各类公仆真正实现角色回归,便显得大有必要。

无数事例表明,权力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其中的关键,在于掌握权力的人如何利用权力。权力一旦不受控制,不受监督,掌权者人性恶的一面便会不断放大,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利,涉案煤老板成为掌权者的提款机,小贩向城管购买保护伞,地税给外商来一个报复性执法,不过是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几起具体的事件中,掌权者的“合法伤害权”都得到了充分利用。

掌权者之所以能够利用合法伤害权,除了权力缺乏监督之外,制度上的漏洞也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古代有句谚语,叫做“官断十条路”,说的是一件事情一旦遇到适用法律、法规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选择就有10种之多,怎么断都不为过。制度上的漏洞给了官员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官员们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发挥 “合法伤害权”的威力,这也是“权力搅买卖”不断上演的原因之一。拿福建安溪的事例来说,根据《福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酒店一方认为应免征“城市房产税”3年,而安溪县地税局则拿出另一项国家法规,认为应当向明园大酒店征缴该税。法律法规矛盾,给了地税局充分的运作空间,一旦不能从该酒店得利,该局便可从容地“身怀利器,杀心自起”。

公权力要受到制约,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要让“权力搅买卖”的事件不再上演,就必须将“掌权者关在笼子里”,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充分开发各种监督权力运行的渠道,将权力运行置法律的约束和大众的监督之下,使公众一旦受到公权力的侵害,第一想到的是通过法治途径来为自己维权,而不是需求更大权力的庇护。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使得行政权力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空间越来越小,进而大大压缩“合法伤害权”可以施展的空间。

演变

张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圆熟地游刃其间,居然凭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兴大业。如此高明的先生讲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听。

张居正说,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从前有个兵部(国防部)的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贴黄,发现原是一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也就不再追究。张居正问道: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全在这个小吏的手里,你不贿赂他行吗?

这个故事有个时代背景:当时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来,他们砍下来的很可能是当地老百姓的脑袋,所谓滥杀无辜。如果没人叫真,这些脑袋就是战功,大家升官发财,万事大吉。如果有人叫真,这些脑袋就可能成为罪证,这帮将校罪过不小。所以,将校的命运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里,尽管他的官位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个排长。

张居正总结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明朝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就讲了一个县太爷运用这种艺术剥刮财主的故事。故事说,武进县一位叫陈定的富户,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两个人闹气,巢氏怄气生病死了。邻里几个平日看着他家眼红的好事之徒,便撺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称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陈定一笔。死者的兄弟很乐意跟着敲一笔,便和那几个泼皮讲好了,由他们出面,他躲在暗处作手脚,敲出钱来对半分。

故事说:"武进县知县是个贪夫。其时正有个乡亲在这里打秋风,未得打发。见这张首状是关着人命,且晓得陈定名字,是个富家,要在他身上设处些,打发乡亲起身。立时准状,佥牌来拿陈定到官,不由分说,监在狱中。"

请注意这里的选择空间:首先,这状子是可准可不准的;其次,准了之后拿来问讯,对陈定的申辩也是可听可不听的。在这两个具有合法选择空间的关口,那位知县全选择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立时准状、不由分说",而且谁也不能说他这样做出了格。我是法学方面的外行,不知道应该如何称呼这种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姑且称之为"合法伤害权"。

却说陈定入了狱,赶紧托人把妻弟请来,让他各方打点。破费了几百两银子,各方都打点到了,特别是县太爷的那位打秋风的老乡满意了,替陈定说了好话,果然就放了陈定。这次释放更充分地体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没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赚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县的老乡,把贿赂他的四十两银子强讨了回来。四十两银子折算为现在的人民币,少说三四千,多说一两万,显然也值得一追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伤害权的伸缩性。知县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出牌重新问案,并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状捎上了陈定的妻弟。该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说,陈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后,“不由分说,先是一顿狠打,发下监中。”然后下令挖墓验尸,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同时召集当地各方人等,一边验尸,一边调查了解情况。"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法医)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巢氏幼时喜吃甜物,面前的牙齿落了一个,也做了硬物打落之伤。竟把陈定问了斗殴杀人之律,妾丁氏威逼期亲尊长致死之律,各问绞罪。陈定央了几个分上来说,只是不听。"

这案子本来已经算完了,如今,知县要报复,竟可以把两个人重新问成死罪。可见一位知县合法地祸害他人的能力有多么强。当时的人们对这种能力十分敬畏,把知县称为“灭门的知县”,又称“破家县令”。最后,这位知县果然叫陈定破了家。丁氏见两个人都活不成,干脆把罪过全揽在自己身上,写了供状,然后在狱中上吊自杀,这才了结了这桩案子。

细品这个故事中的利害关系,发现当事双方承担的成本或风险极不对称。

武进知县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执法的旗号下进行的,只要他发句话,国家的暴力机器就按照他的意愿开动起来,并不用他个人破费一文钱。对付上边的审核,他有法医的证据的支持,应当说风险极小。他这种进退自如的处境,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做“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与进退自如的知县相反,陈定的小命却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里。他面临着被绞死的风险。即使能侥幸保住性命,坐牢、丧妾、挨板子、耽误生意,这些损失注定是逃不掉的。

这就好比美国人面对伊拉克。美国有巡航导弹,能够随心所欲地炸人家的总统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你随时随地可以打人家,人家却打不着你。这正是“利器”的妙用。掌握了这样的利器,谁还敢惹你生气?你又怎么能不牛气冲天?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在如此实力悬殊的战争中,自己最多不过蹭破点皮,俘获的却是众多的金银玉帛,这样的仗自然就特别爱打,也特别能打。官吏们要顶住多打几仗的诱惑,很有必要定力过人。

防范

“合法伤害权”在皇权专制时期,几乎是不治之症。在今天权力来自于民的语境下,某些官吏们仍然在合法伤害着大众。要避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有激活民权才是唯一的出路。

防范“合法伤害权”,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诉讼的力量。“合法伤害权”往往利用权力制定伤害规则,所以,用更高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制约权力是一种治本之策。李国宾的胜诉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证明了貌似强大的“合法伤害者”也是惧法律的。

防范“合法伤害权”,还需要借助于媒体的力量,要让媒体将“合法伤害权”曝光于公众之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之所以为贪官污吏们所害怕,并非电视台可以直接处分他们,而是因为“合法伤害权”在公众不知情之下是“合法”,在公众知情声讨之下就是“非法”。

防范“合法伤害权”,更需要激活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郴州事件中,我注意到,郴州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向有关部门投诉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人大代表制约不了“合法伤害者”,根本原因就是代表手中有许多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力根本没有激活,没有有效地运用来向政府官员问责。比如,中国法律早就赋予了人大代表享有可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力。但知者不多,前不久,四川宜宾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居然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一种制度创新!

“合法伤害权”貌似强大,不过,在被激活的民权面前,它终究会是一个“纸老虎”。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0: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