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何耘韬 |
释义 | 人物简介何耘韬,男,1960年4月生,广东省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2005年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产企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人物经历何耘韬是一位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战士,1999年任副团职军官转业到廉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起任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相关事件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通过竞买,竞得廉江市无纺布厂和葡萄糖厂位于廉江市的两处房地产受让权。 同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两厂原厂址共35596.49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52元的价格出让给金都公司,总计价185余万元。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该公司没有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地籍股股长罗煊光拒绝为其办理。 金都名园属廉江招商引资项目,兴建的是国家住宅示范小区,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根据廉江市政府的通报,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作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及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理办”)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何耘韬和罗煊光进行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多万和滞纳金全部追缴。 一审判决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针对何耘韬和罗煊光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在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引起热议自辩状“我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并非个人行为,何罪之有?”何耘韬在给自己的申辩词中写道,自己曾经多次拒绝为金都公司办证,并且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我从未与金都公司的负责人谋面,也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何来徇私舞弊,主张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决定是政府通过的,我只是强令之下的执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现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头上?” 何耘韬进一步强调,因有关会议纪要表述不明确而遭到地籍股拒绝办理,他为此还与分管国土常务副市长发生争执,后在廉江市清理办的协调下,请示了廉江市纪委,由清理办在测算表上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地籍股才给予办理。况且,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交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他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受访者声音廉江市有关部门:案件正二审不接受采访 记者前往廉江市委大院采访。市委新闻办主任戚照称,他们几天前曾为此案协助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联系过法院,因此而被责令写检讨。他告诉记者,廉江法院等相关部门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是案件正在二审之中。对于廉江市政府发公函给廉江市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背景,他称市政府的人也不愿接受采访。不过,戚照认为,廉江市政府发的公函只代表一种态度,不会干涉检察院和法院办案。 廉江市委老干部: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在廉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内,一位老干部告诉记者,现在大家都知道何耘韬的案子,这段时间他们都在讨论这个事情,公务员在办事的时候怎样处理领导意见与法律程序的关系。其实何耘韬碰到的情况比较常见,公务员难免会遇到,“领导交代的任务,不办不行,办了又违法”。 国土系统干部:何坚持原则曾遭领导批评 现在公务员不好做。”国土系统一位要求匿名的干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何耘韬坚持原则曾遭到过领导的严厉批评,后来屈从领导决议。何耘韬在金都公司土地发证环节中只是审核人,不是批准人,要追究责任应该一查到底,不是随便扯个人出来当“替罪羊”就完全了事。“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政策决策者升官,执行决议者坐牢,是权力和法律的博弈”。 网友拍砖网易新闻首页转载南方日报相关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截至2011年5月17日22时30分,网易网友评论已突破3万条。 重庆网友:本人有罪,罪在不坚持原则,但更大的罪是指使他的人,更要严查! 深圳网友:如果这样什么事也没有,那就是平步青云了,只能说机会和风险同存罢了。 山东济南网友:小妹妹,我的女儿今年也参加高考,一定要参加高考!你爸爸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公正对待的,既然你相信自己的爸爸,那么希望你不要辜负你爸爸的期望,坚强地站立着,迎接来到你面前的任何挑战,好吗? 专家观点●决策者也应被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决策者和执行者一定意义上属共犯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法律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对何耘韬案立案调查,就应该启动司法调查,调查强力推动并作出明显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决策者和领导是否存在特殊利益交换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共犯,司法部门如果搞选择性执法,将难以服众。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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