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过继 |
释义 | 过继,亦称“继”。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也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 释义即过房。把自己的儿子给没有儿子的兄弟、堂兄弟或亲戚做儿子;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或亲戚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 (1) [adopt a young relative]∶将自己的儿子给无子的兄弟、堂兄弟或亲戚做儿子; (2) [have one's child adopted by a relative]∶没有儿子的人把兄弟、堂兄弟或亲戚的儿子收养为自己的儿子; 示例元 纪君祥 《赵氏孤儿》第四折:“有 程婴 的孩儿,因为过继与我,唤做 屠成 。” 《红楼梦》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过继兄弟,本住在屯里,不惯见人。” 李劼人 《死水微澜》第五部分二:“一来拜年,二来也是商量过继承主的事。” 《晋书.宗室传.彭城王纮》“纮字伟德,初封堂邑县公。建兴末,元帝承制,以纮继高密王(司马)据。” 《红楼梦》第九一回:“那夏三道:‘前月我妈没有人管家 ,把我过继来的,前日才进京。今日来瞧姐姐。’” 《清史稿.德宗本纪一》:“[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无嗣。慈安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亲王亦宗......传懿旨,以上继文宗为子,入承大统,为嗣皇帝。” 《清会典事例.刑部.户役》:“情愿过继者,取具两姓族长人等。” 相关刑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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