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贫县 |
释义 | 1986年和1994年,国家分两次确定了国家级贫困县331个和592个。确立国家级贫困县,其目的是为了集中力量保证供给,防止扶贫资金的分散使用。 1986年确定国家重点贫困县的标准是:以县为单位,1985年年人均收入低于150元的县,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标准有所放宽。1994年基本上延续了这个标准,1992年年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一律退出国家级贫困县,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国家级贫困县。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在中西部21个省(区、市)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确定了592个县,作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对于这些重点县,中央将集中主要资金予以支持,安排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组织东部发达省市到西部协作帮扶,动员全国科技力量进行科技扶贫。 国家扶贫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扶贫开发工作不但要解决贫困群众的眼前困难,更要使他们具有自我发 为了抓好新世纪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国政府确定以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并决定在上述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简称重点县)。 根据"明确责任,覆盖多数,科学测算,相对稳定,省负总责"的原则,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各省重点县的数量和有关规定,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重点县数量的确定采用"631指数法"测定:贫困人口(占全国比例)占60%权重(其中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各占80%与20%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的县数(占全国比例)占30%权重;人均GDP低的县数、人均财政收入低的县数占10%权重。其中: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为标准,老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为1500元;人均GDP以2700元为标准;人均财政收入以120元为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和方法,在全国中西部21个省区市确定了592个县(旗、市)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它们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特困地区,其中老、少、边县的比例分别由"八七计划"的18.43%、6%上升到31%、45%、9%。据初步测算,重点县覆盖的贫困人口(625元)占全国的54%,低收入人口(865元)占57%。重点县与"八七计划"的贫困县相比,新列入的89个,原贫困县出列的有51个,调整的比例为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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