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
释义 | 教高厅[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教高厅[2004]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按照2003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的安排,经我部评审并公布了“2003年度国家精品课程”151门。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精品课程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从“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下载、填写、提交“年度自检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站正常运行。我部将使用必要技术手段对国家精品课程支持网站的开通情况和网页访问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并根据监测结果不定期对开通率低的网站提出警告,并在“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公布。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照“年度自检表”和“课程建设规划”,参考技术监测结果对课程进行网上年检。 四、未通过年检的课程将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称号。同时,我部将暂停其所在学校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资格一年。 五、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5年的维护升级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其额度将根据评审专家对课程网上资源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 六、有关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制定相应政策,对本地区、本学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给予奖励。 凡《办法》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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