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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争端
释义

简介

国际争端是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国际争端在国家间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国际争端的存在往往威胁着世界和平与平安,解决不当就会武装冲突,甚至会发生大规模的战争。

全球有超过250,000公里的陆地边界线将全世界3分为325个区域,陆地国家有192个独立国家和72个主权特属地区、区域, 和其它各种实体; 由于族群、文化、种族、宗教, 以及语言划分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实体,还有历史、自然地形、政治命令, 或者占领, 造成了有时任意和强加的界限; 海上国家要求限制并且到目前为止建立了130个沿海边界和联合开发区域以调拨海洋资源并提供海上的国家安全; 边界、边境/资源, 以及领土争端由于不同程度的处理,或者休眠,或者造成猛烈的军事冲突;种族冲突仍然是世界范围内领土和边界纷争的重要原因。海上和河流上的岛屿是领土和边界纷争的主要焦点。其他冲突愿意包括对水源,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渔业和可耕地的争夺。

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依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分为三个阶段:促请当事国用自行选择的方法解决;安理会提出关于解决程序或方法及解决条件的建议;在断定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前两个阶段属于和平程序,后一阶段应归入联合国强制行动的范畴。

??第一阶段的程序见之于宪章第33条的规定:“(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争端。”

??进入第二阶段的途径有二:安理会自行发动(第34条)和争端当事国(第37条第1项)主动提交,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当事国(第35条)、大会(第11条第3页)及秘书长(第99条)等有关方面的提请。在这一阶段中,调查是安理会所广泛从事的一项活动;除经常在调查的基础上向争端当事国提出各种解决争端的建议外,安理会与调查紧密相关的步骤是斡旋、调停或调解活动。

??第三阶段包括三种措施:

宪章第40条规定的“临时办法”,通常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宪章第39、41条规定的非武力的强制办法

宪章第41至47条规定的武力之强制办法

??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言,安理会的参与和干预在时间上和范围上都是有限的:

首先,它所关注的只是那些性质严重的国际争端,即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其次,区域争端应优先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之利用求得和平解决,安理会应予鼓励,在适当情况下,安理会还应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在这一意义上,区域性国际组织已被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中。宪章还特别强调:一、区域性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其存在不得有违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二、区域办法及区域机关的利用不得妨碍第34、35条的适用;如无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其采取执行行动;依其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应随时向安理会充分报告。再次,对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安理会应建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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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