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贵州省国资委”)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履行中共贵州省委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主要职责(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责任体系,拟订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四)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用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根据授权,对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考核、任免并按照经营业绩进行惩罚。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授权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职责,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七)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联系、指导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信访和离退休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内设处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规和政策研究室、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业绩考核和分配处、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企业改革和改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党群工作处、群众工作处、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综合室(案件审理室)、机关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第一办事处、第二办事处、第三办事处、第四办事处、第五办事处、第六办事处。 基本信息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邮 编:5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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