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
释义 | 该区各级消协组织象雨后春笋般涌现。至今全区已有县级以上消协组织125个,乡镇、城区、街道的消协分会800个 ,投诉站621个,联络站544个。基本形成了遍及全区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社区、学校、商场的维权网络。二十年来,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44万多件,解决率达96.2%,接受消费者咨询94.7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亿元,收到消费者表扬信及锦旗1.1万多件,提供线索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罚款近千万元。 一、风雨兼程二十年 依法维权结硕果((一)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重热点,抓焦点,难点问题求突破 (三)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仲裁和诉讼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发挥职能作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二)及时开展消费调查) 三、注重开展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维权意识((一) 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讲座 (二)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 (三)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强化自身建设 积极探索 勇于实践(扩大对外交流,增进维权合作 积极探索新途径,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积极参与价格听证,主动介入价格监管 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拓展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域和空间 热情服务“三农”) 成立时间1986年3月13日,广西消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正式成立。 一、风雨兼程二十年 依法维权结硕果二十年来,我区各级消协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消费者组织的基础工作。各级消协恪尽职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维权”的理念,以热心、爱心、诚心、耐心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在受理投诉,解决消费纠纷中,视群众利益无小事,事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用真情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爱戴。 二十年来,我们成功调解了万元以上纠纷2万多件,一般案件18万多件。特别是:1995年,涉及近3000名消费者因受蒙骗而重新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共约6000多万元的纠纷;1996年涉及区内外近30000多名消费者的“还本销售冰箱”事件,纠纷金额4000多万元;1997年,涉及全区30个市、县及机关单位,5000多名消费者燃气供应违约导致经济损失330多万元的事件;1998年,灌阳县红旗乡30多位农民投诉谷种质量问题的事件等上万元纠纷2万多件,一般案件18万多件;2000年,处理了贺州市60多户消费者购置宅基地长达6年未能兑现共约240多万元的投诉;2001年,处理了武鸣县247户蔗农的蔗种纠纷;处理了宾阳86户手机用户因网络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诉;2002年,处理了北海市190多名消费者对某公共服务行业收费不合理的投诉;2003年,处理了防城港市115名消费者对公共事业某垄断服务行业强制用户购买安装该厂销售的产品的投诉;2005年,解决了象州县沙兰镇多户农民耕整机质量问题的投诉,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万多元,村民们给我们送来了一面“心系三农解纠纷,情牵百姓勇维权”锦旗。这些典型的群体投诉,我们都一一受理,克服重重困难,有时甚至挨骂和威胁,但我们从没有退缩过,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重热点,抓焦点,难点问题求突破二十年来,广西各级消协围绕投诉难点,特别是群体投诉案件,一方面认真调解,一方面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引起高度重视,促进问题依法解决。 1998年5月,贺州市消协收到农民的投诉,因其施用化肥后,农作物不生长,造成颗粒无收。在消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贺州市消协陈昱吉同志自己掏钱支持农民打官司,但没想到这场官司消费者却败诉了,陈昱吉也成了被告。广西消协对此案件十分重视,与贺州消协一道,就相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等问题,到相关部门咨询并将产品送检,支持、帮助该农民提出申诉。经广西消协多次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引起了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199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贺州分院对整个案卷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后,认为贺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存在许多错误,遂于1999年6月向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事实面前,经法庭调解,经营者承认了错误,该农民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至此,长达一年多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998年,宾阳县古辣镇农民投诉建房水泥质量问题,21户农民联名写信给时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广西消协名誉会长杨基常。杨基常同志相当重视,两次作了重要批示,按照领导的批示,广西消协会同宾阳县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细致调查、调解,终于解决了这起复杂棘手的消费纠纷。 2002年,《广西商报》因故撤销,导致预交了一年或半年订报费的消费者受损,广西消协每天接到咨询投诉近百人次。接到投诉后,广西消协多次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查询情况并提出建议。此情况得到了时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马庆生的高度重视,亲自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给《广西商报》订户实行转订和退款,较好地平息了这起报纸风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仲裁和诉讼二十年来,对于调解未果的纠纷,各级消协一方面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方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仲裁和诉讼。特别是:1997年柳州市消协受理一位消费者购买摩托车被欺诈的投诉,在消协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柳州市消协和广西消协帮助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并为该消费者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在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下,消费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消协和柳州市消协多次奔走自治区高院,请求高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2000年,经历了三年漫长艰辛的诉求后,消费者终于讨回了公道。 2005年,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和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为因购买商品房而受到侵权的黄女士免费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为其打赢了官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维权力度。一是针对投诉中一些侵权行为较为严重、证据确凿的案例,选择性的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告知广大消费者在某个时期的侵权情况和特点,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二是及时向社会通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如1999年媒体曝光了某商品房投诉的典型案例后,我们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咨询,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如何防止、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的建议在《广西日报》等媒体公布;2000年,开展了“揭谎月”“慧眼识广告”活动,以净化消费信息市场环境,提高社会公信力。 二、发挥职能作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十年来,除了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外,各级消协组织通过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来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一)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广西消协自2000年以来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每年发布多条消费警示,如《请消费者谨慎购房》、《谨防办卡消费陷阱》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后,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对生产经营者也起了一定的告诫作用。 (二)及时开展消费调查2004年,我区部分市、县出现了所谓的“消费积分奖励”营销模式。近40万消费者加盟其中,涉及金额近1.4亿元。这种营销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否允许其发展还不得而知。广西消协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对这种营销模式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发现由广西三生万购销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推行的这种经营行为,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将会导致消费者盲目消费甚至是虚拟消费的现象,而当过高的回报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时,消费者投入的资金将一去不返。掌握初步情况后,我们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及时多次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一方面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这类营销模式的风险,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2004年12月上旬,自治区政府决定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广西三生万公司“消费积分奖励活动”,使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免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广西消协因此受到自治区领导的高度赞扬。 三、注重开展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协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消协组织不断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动力源泉。1993年《消法》颁布实施后,全区各级消协以“维权先学法”为指导思想,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消法》,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目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得到明显的提高。 (一) 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讲座特别是2003年,在纪念《消法》颁布十周年活动中,广西消协邀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就购房消费者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讲座。2005年。广西消协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联合举办“食品安全领域热点问题科普讲座”,邀请有关专家免费向消费者讲解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并发放有关食品安全资料,现场吸引了数百名消费者踊跃参与,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二)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多年来,各级消协深入我区乡镇、农村,大力开展《消法》宣传咨询活动,免费向广大农民兄弟发放《消费者法律手册》、《消费指南》等宣传资料,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消费者普及识别真假商品的知识,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二十年来,每年的“3.15”期间,广西消协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邀请自治区有关领导以及消协的名誉会长和顾问等领导到现场指导,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运用与消费者面对面直接交流的宣传咨询形式,来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各大新闻媒体也争先报道宣传,社会反响强烈。 二十年来,我区各级消协组织在宣传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3.15”就像一面旗帜,集结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更在亿万消费者心中生根开花,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 四、强化自身建设 积极探索 勇于实践加强消协组织自身建设是做好消协工作的重要前提。二十年来,我们注重抓好自身组织建设,始终坚持以“自我认识、自我建设、自我规范、自我提高”为建设目标,强化培训,实行岗位练兵,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各级消协组织得到了的良性和协调发展。 扩大对外交流,增进维权合作2003年,广西消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在南宁举行“桂、澳消费者组织共商两地消费维权工作研讨会”,澳门消委会执行委员会何思谦主席亲自到会,与会代表就两地消费维权情况进行了交流。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两地在共享消费信息、解决消费投诉、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通过这些途径,提高了消协队伍的综合素质。 积极探索新途径,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结合实际邀请专家讲课、点评。2003年7月,针对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广西消协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博士等专家,结合广西实际,举行了“点评商品房不平等格式条款”活动,同时,通过广西电视台对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了点评,并现场为消费者答疑解惑,通过此次活动向房地产商提出了诚信经营的倡议,向政府部门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有力的配合了工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房地产市场,推动了广西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社会反响强烈。 积极参与价格听证,主动介入价格监管多年来,广西消协就积极参与有关价格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消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了“春运长途汽车票提价”的价格听证会, “南宁市重新制定路桥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规范广西医疗服务价格”和“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多次价格听证会。在每次听证会前我们都经过前期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在会上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当好政府价格决策的助手,另一方面以消费者利益为立足点,保证了在价格调整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推动《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近年来,广西消协通过开展调研考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政府草拟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修订。目前,《条例》已获自治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 拓展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域和空间接受信息时代的挑战。2004年初广西消协开通了消费维权网站,网站开设了3.15动态、典型案例、消费知识、在线投诉等栏目,为消费者搭建了一个现代化的消费维权信息平台,实现了广西消协在互联网上有窗口、有形象的目标,提升了消费维权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热情服务“三农”广西消协一向重视农村的消费维权问题。为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广西消协与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共同成立了广西农机产品监督投诉站,并相继在柳州、桂林、梧州、玉林、百色、河池等市挂牌成立市级农机投诉站;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昭平县等县成立了县级农机投诉站,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和信息咨询。 协会荣誉二十年来,广西消协曾多次被中消协评为先进集体,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3.15荣誉奖章。柳州市消费者协会还曾获得国家七部委颁发“全国保护未成年人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全州县消协和横县消协多年来连续获得全国消协组织先进集体的表彰。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全国、全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怀;离不开自治区工商局的领导;离不开社会各届的关心与支持,这里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 未来发展回顾我们走过的每一步,经历过的风风雨雨,无一不和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紧紧相连,二十年风雨兼程,广西消费者协会与广西消费者保护运动共同成长的经历令人鼓舞,也令人自豪。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同时我们也充满信心。 站在新起点,肩负新使命,迎接新挑战,这是我们全区各级消费者协会同仁们发自肺腑的共同心声。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力指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广西各级消费者协会必将蓬勃发展,我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必将迈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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