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促进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拟订科技促进“三农”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组织有关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攻关,指导和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指导科技扶贫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和科技文献等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工作。 (九)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牵头负责全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一)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主管全区专利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督查督办、信息、信访、提案、安全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科技宣传、新闻发布及科技志、科技年鉴的编辑;组织重大调研;承担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的相关工作;负责有关政务服务工作及制度建设;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处。 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科技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及产学研结合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各类科技计划;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负责科技管理干部培训;指导市、县(区)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推动区域科技发展;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承担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公室)。 拟订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拟订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和科技文献等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及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工作。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自治区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区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基础研究基地的建设,负责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 拟订科技促进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组织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作;承担自治区火炬计划管理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自治区星火计划办公室)。 拟订科技促进“三农”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和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和科技扶贫工作;推动相关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自治区星火计划管理工作。 (八)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及处。 拟订促进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的政策措施;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及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管理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工作;组织全区技术转移计划实施,指导技术市场规范和发展;组织重大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负责全区科普工作规划的拟订与组织实施,协调全区科普工作;承担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 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相关部门、市建立会商机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议;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增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归口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和主管全区专利工作,设3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处。组织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内外联络、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区专利、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协助厅办公室负责相关的秘书、文电、档案、保密、机关服务等工作。 2. 法律事务处。负责起草有关专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承担组织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专利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指导市、县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承担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 3. 协调管理与专利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拟订和实施有关专利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专利统计工作;指导、管理专利代理中介服务机构;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的工作。 单独核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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