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注音】guǎngbōdiànshìwíxiànchuánshūfùgàiwǎng
【释义】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根据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独立法人,应当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并且,该《办法》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等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