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管辖权转移 |
释义 | 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三大诉讼法管辖权能否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比较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1)前提不同 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2)对象不同 移送的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 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 纠正错误 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6)发生原因不同 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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