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购房退税 |
释义 | 购房退税在我国始于上海。1998年6月1日,亚洲金融危机导致楼市低迷,上海市出台了为期5年的购房退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与减免契税、印花税有所不同,购房退税是购房者在买房后某段时间内,每年可获得上年度每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返还。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抵扣。在这5年内,以不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差价换购金额为限,其购房金额或者换购差价金额,可以在个人取得的以下各项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回以上项目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德国德国是将一定比例的房产费用作为购房退税的扣除项目(即抵扣额),并在8年中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将抵扣额作为税前列支项目扣除。抵扣额计算如下(2000年资料): (1)前4年:每年抵扣额 =(房产购置或建造费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格X50%)X60%,其最高抵扣限额为19,800马克; (2)后4年:每年抵扣额 =(房产购置或建造费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格X50%)X50%,其最高抵扣限额为16,500马克。 2.日本根据日本促进居民购置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如居民购置全新或半新自住住宅而借用10年期以上的政府政策性长期住宅贷款,最初6年每年从税额(按税率计算出来的综合课税个人所得税金额)中直接扣除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余额(即扣除额),扣除额的计算如下(2000年资料): 头3年: 贷款本金余额1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X2.0% 贷款本金余额1000-2000万日元部分X1.0% 贷款本金余额2000-3000万日元部分X0.5% (3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不纳入扣除范围,每年最高扣除35万日元) 后3年: 贷款本金余额2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X1.0% 贷款本金余额2000-3000万日元部分X0.5% (每年最高扣除25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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