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复议前置 |
释义 |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于2006年3月1日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该规定,如果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必须要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在复议前置中这一项可以去掉。 7、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因此在复议前置中这一项也可以去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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