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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释义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福建青基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FJYDF”。

组织简介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青年联合会发起并经政府批准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为福建青少年利益服务。积极筹集资金并争取海内外关心福建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捐赠,促进福建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等事业的发展,为培养、造就青年人才做出贡献。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2)支持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

(3)奖励、资助我省青少年拔尖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4)开展与海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联络,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服务项目

1. 希望小学

建设希望小学是实施希望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希望办和捐赠者对选定的农村小学资助其新建、扩建或改造,由省希望办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

2. 爱心助学计划

项目背景及立项理由

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工作部署精神,希望工程救助重点实行战略转移后,福建仍然还有许多困难家庭,还有许多困难家庭的孩子们渴求继续在校园读书,还有许多困难学生仍然需要得到扶持和帮助。资助困难学生既是我们为科教兴省尽力的最好举措,也是我们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的最佳选择。

捐款方式

(1)结对捐款:按“资助标准”一次性捐助一名以上学生;由实施机构按年度、捐助人意愿一次性发给受助人并告知捐助人联系方法。

(2)一般性捐款:无论多少,直接捐助“爱心助学计划”。由实施机构按年度、资助标准汇总后统一资助。

以上捐款省希望办及其授权机构均出具希望工程专用收据。

“爱心助学”募捐以志愿为原则。对捐赠人和机构,将出具希望工程专用收款收据;对捐款100元以上者,将颁发捐款证书。

目标人群:

资助本人愿意,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省城乡大、中和小学生。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共青团福建省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本项目予以监督。

3. “希望书库”、“希望图书室”

捐款5000元,可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和孩子捐赠一套500册的书籍并以捐赠者名义命名《希望书库》。

捐款10000元,可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和孩子捐赠一套1000册的书籍并以捐赠者名义命名《希望图书室》。

4. 希望工程教师培训班

捐款50000元,可举办一期希望工程教师培训班,为希望小学和贫困、边远地区小学培养高素质的教学和教育管理骨干50名。

5. 希望工程园丁奖

为了表彰奖励在我省贫困乡村小学的与和希望工程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员工,倡导尊师重教、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风尚,推动希望工程深入发展,特设立“福建希望工程园丁奖”。对在我省贫困乡村长期从事小学,特别是希望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的教师和员工,授予“福建希望工程园丁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6. 希望网校

通过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传输、运用,使学校师生共享优质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捐款2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单点站,捐款15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多媒体教室。也可捐赠旧电脑及维修款给希望小学。

7. 希望工程发展基金

“福建希望工程发展基金”的性质:是希望工程无指向性捐款(一般性捐款),本金不动,用其增值发展希望工程事业,补充我省失学孩子资助款的不足和希望小学的配套、完善。

8. 希望工程专项基金

为使希望工程的资助长期、稳定地发展,鼓励捐赠者设立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在我省设立的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均属“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的组成部分,由省希望办负责监督、管理、使用。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与希望工程宗旨相符的事业。

本省希望工程专项基金

1. 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简介

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于1992年6月建立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旨在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海内外民间的财力资源建立基金,帮助我省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1992年6月,省希望工程以“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助学行动,正式启动希望工程助学行动;1994年推出了 “希望工程--1(家)+1助学行动”,即每一个有经济能力的家庭都资助一名失学儿童,使他们重返校园;1996年推出了“希望工程呼唤爱心”活动,依靠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热心人士、团体一分一角的捐助,建立 “福建省希望工程发展基金”,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发展希望工程事业,资助失学儿童、援建希望小学和配备希望书库;1998年开展“积极参与扶贫行动,捐助万名失学儿童”活动;2003年开展的“爱心助学计划”,将资助学生的重点转向资助城乡贫困的大学生、中学生;2005年开展“希望工程208行动”,重点扶持省直机关挂钩扶贫的208个开发村中品德优良、学习刻苦、家庭贫困的大、中、小学生;2006年开展了“海西春雨行动----希望工程圆梦大学行动”,重点资助我省农村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大学新生,在社会掀起了新一轮助学高潮。

2. 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简介

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是获香港政府认可的非牟利慈善机构,创会于1994年12月,由一群热心发展教育、公益事业的香港闽籍青年企业家发起,旨在联系、团结香港各界人士,关心中国教育事业,期望能为祖国、家乡培养人材。迄今为止,通过各种形式的筹款活动,该基金筹得善款超过6300万,在国内18个省份已援建191所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小学生1万余名,捐赠100套希望书库及19套三辰影库,培训希望小学教师452名。并资助581名大学生完成学业。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2005年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希望工程贡献奖”。

3. 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简介

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由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设立,基金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旨在长期支持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基金每年将拿出25万元用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项目。基金自2006年启动,至2006年12月止,共结对资助了66名品学兼优的农村大学生。

4. 情满海西爱心基金简介

“情满海西爱心基金”原为“动感地带爱心基金”,由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设立“动感地带爱心基金”,设立基金目的是为了长期支持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长事业的发展。该专项基金募集的第一笔捐款12万元是福建移动客户通过参加“情满八闽献爱心”呱呱卡充值活动捐助的。2006年共资助25名宁德“桑美”台风受灾学生,帮助困难学生顺利走进大学校园。2007年,福建移动还通过举办“高尔夫球慈善赛”、“158靓号拍卖”、“移动员工献爱心”等系列公益活动,募集了更多的爱心捐款,不断壮大爱心基金

为促进海西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更好地开展青少年公益活动,扩大基金的受众范围和社会影响力,2010年 “动感地带爱心基金”更名为“情满海西爱心基金”。2010年4月8日上午,共青团福建省委与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在福州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暨“情满海西爱心基金”揭牌仪式。“情满海西爱心基金”的成功揭牌,预示着爱心基金将全新起航,助力海西教育与公益事业。目前,大家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来进行爱心捐赠:

1、购买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发行的“希望工程爱心呱呱通”;

2、手机发送短信“爱心/AX+捐赠金额”到10086,

3、手机拨打12590101,根据语音提示捐赠积分、M值或话费。

这些募集到的爱心资金,都将进入“情满海西爱心基金”,将在“希望工程圆梦大学”、援建希望小学、建设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园地”等项目发挥积极作用。

5. 钱彬个人专项基金简介

已故原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离休副教授钱彬同志,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毕生的积蓄119760元以及彩电、冰箱、VCD机、碟片等物品全部捐赠给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2006年6月,省希望办专门设立钱彬同志个人专项基金,用于长期资助我省贫困山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子。

6. 雨笑爱心基金简介

“雨笑爱心基金”是周石荣夫妇为了纪念他们遭受意外事故而离世的孩子,将所得抚恤金捐献出来,设立雨笑爱心基金。

本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遭受意外伤害,急需和正在治疗的南平、福州地区在读小学生,希望通过这样的行动,帮助他们减轻医疗负担,鼓励他们用一种更坚强的姿态去面对伤痛,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资助对象

1、对象为遭受意外伤害,急需和正在治疗的福建省南平、福州市(包括下属各县市)在读小学生;

2、对象家庭经济困难(两年内被认定为城镇/农村低保户,或取得居委会/乡以上政府机构出具有效贫困证明);

3、对象医疗费用的自助部分超过1-5万元人民币;

4、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资助的对象,由省青基会和捐赠方进行沟通协商。

资助标准

对于满足资助条件的小学生,基金将提供每名一次性资助金5000元人民币。

资助名额

每年度资助10名小学生,其中南平、福州市各5名。

基金来源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来源于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增值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所筹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相关资助项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FJ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关心福建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福建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现、培养、扶植、奖励各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我省与海外闽籍青少年组织和与国际青少年组织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募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福建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福州市东街花园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协助省青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为基金会事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三)能推动青少年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提交当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基金会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六)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会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必须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七)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省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三)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的项目;

(四)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年检。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省青少年活动事业;

(二)用于发展与福建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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