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之信仰同行社 |
释义 | 百科名片山西大学法学院法之信仰同行社,成立于2003年10月19日,山西大学“十佳社团”之一,是在山西大学校团委、山西大学社团联合会、山西大学法学院领导下,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学生自发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团。是山西大学唯一一家以法律作为自己的特色的社团。社团名称来源于美国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 法信社简介一、宗旨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我们以“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坚定法律信仰,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努力为喜爱法律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在研究法律理论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实践性,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同学们洞察问题、预见未来、开拓创新、社会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学们对学习的热情,对法学专业同学们未来职业的发展进行预演,对法律有兴趣的非法学专业学生也可以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二、社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 本协会(社团)全称是:山西大学法之信仰同行社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 本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结成;在山西大学团委,社团联合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的活动。 为喜爱法律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在研究法律的同时,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将好的有知识与实践的想法变为现实,尝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同学们洞察问题、预见未来、开拓创新、社会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学们对学习的热情,促进学习成绩的提高。 本社团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团是山西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山西大学的领导,接受山西大学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法律交流与研究 (二)法律实务 (三)其他知识的交流与研究 (四)举办与法律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社团联合会分发的入社申请单; (二) 登记备案,交会费,正式成为社团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社团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 有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活动中 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 (二)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三)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 社团的声誉; (五)主动向本社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 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活动所需必要费用(会费); (七)主动向本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或废除本社团章程,并报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实施;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理事会; (三) 审议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查会长(社长)的工作报告; (五) 审查对会员开除社籍的处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社团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领导本社团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 家长及班主任同意其担任。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至两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社团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文件; (四) 与学校等主管机构的联系。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方面因素,开展工作; (三) 与学校等主管机构的联系; (四)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 (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活动所需必要费用(即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本社团理事会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团活动1、模拟法庭:使同学们了解法庭程序,体验真实的法庭气氛, 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制观念。 2、法院旁听:组织社员到法院进行旁听,以增进社员对案件的庭审程序的了解。 3、法治讲座:邀请知名法学教授或社会知名律师举办讲座,扩展同学们的法律知识面。 4、普法下乡:带领社员到社区或农村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疑惑,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提高同学们的自身实践能力。 5、法律时务论坛:就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邀请法学教授给予点评,培养大家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6、辩论赛:旨在提高同学们的口才和运用法律的技巧,培养敏捷的思维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加强同学们的法律素养。 7、知识竞赛:丰富同学们的法律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反应能力。 8、多彩的综艺类活动:包括参观博物馆、素质拓展训练、周年庆典晚会等,丰富社员课余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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