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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之信仰同行社
释义

百科名片

山西大学法学院法之信仰同行社,成立于2003年10月19日,山西大学“十佳社团”之一,是在山西大学校团委、山西大学社团联合会、山西大学法学院领导下,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学生自发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团。是山西大学唯一一家以法律作为自己的特色的社团。社团名称来源于美国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

法信社简介

一、宗旨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我们以“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坚定法律信仰,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努力为喜爱法律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在研究法律理论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实践性,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同学们洞察问题、预见未来、开拓创新、社会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学们对学习的热情,对法学专业同学们未来职业的发展进行预演,对法律有兴趣的非法学专业学生也可以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二、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

本协会(社团)全称是:山西大学法之信仰同行社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

本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结成;在山西大学团委,社团联合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的活动。

为喜爱法律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在研究法律的同时,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将好的有知识与实践的想法变为现实,尝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同学们洞察问题、预见未来、开拓创新、社会交往的能力。提高同学们对学习的热情,促进学习成绩的提高。

本社团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团是山西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山西大学的领导,接受山西大学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法律交流与研究

(二)法律实务

(三)其他知识的交流与研究

(四)举办与法律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社团联合会分发的入社申请单;

(二) 登记备案,交会费,正式成为社团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社团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 有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活动中

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

(二)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三)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

社团的声誉;

(五)主动向本社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

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活动所需必要费用(会费);

(七)主动向本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或废除本社团章程,并报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实施;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理事会;

(三) 审议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查会长(社长)的工作报告;

(五) 审查对会员开除社籍的处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社团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领导本社团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 家长及班主任同意其担任。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至两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社团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文件;

(四) 与学校等主管机构的联系。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方面因素,开展工作;

(三) 与学校等主管机构的联系;

(四)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

(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活动所需必要费用(即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本社团理事会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团活动

1、模拟法庭:使同学们了解法庭程序,体验真实的法庭气氛, 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制观念。

2、法院旁听:组织社员到法院进行旁听,以增进社员对案件的庭审程序的了解。

3、法治讲座:邀请知名法学教授或社会知名律师举办讲座,扩展同学们的法律知识面。

4、普法下乡:带领社员到社区或农村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疑惑,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提高同学们的自身实践能力。

5、法律时务论坛:就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邀请法学教授给予点评,培养大家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6、辩论赛:旨在提高同学们的口才和运用法律的技巧,培养敏捷的思维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加强同学们的法律素养。

7、知识竞赛:丰富同学们的法律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反应能力。

8、多彩的综艺类活动:包括参观博物馆、素质拓展训练、周年庆典晚会等,丰富社员课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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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