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学名师讲堂:证据法要义 |
释义 | 作 者: 张建伟 著丛 书 名: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1144848出版时间:2009-06-01版 次:1页 数:421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诉讼法 编辑推荐择精取要,临沧海取一勺饮,叙明法理,举一隅以三隅反,言必有据,杜妄言但求益世,眼重磨洗,戒陈俗不使相因。 ·查看全部>> ·《蔡康永的说话之道》58折抢购 >>·独唱团(韩寒主编,绝版热卖) >> 内容简介“法学名师讲堂”汇集中国顶尖法学学者联手撰写经典教材。名师倾毕生所研精妙于一书,传道授业,引领学子进入法学世界自在修为,一册在手,受益终生。 作者简介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启蒙自己,诲导后学。 ·查看全部>> 目录绪论第一章 证据法总论第一节 证据法界说第二节 证据法属性第三节 证据法功能第四节 神裁法:证据法的童年第五节 诉讼模式与证据法第六节 中国证据法的沿革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认识沦第二节 法律价值及平衡、选择理沦第三章 证据法之诸主义第一节 证据裁判主义第二节 无罪推定主义和疑罪从无主义第三节 两造举证主义和职权调查主义第四节 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与形式真实发现主义第五节 法定顺序主义与自由顺序主义(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第六节 形式证据主义与实质证据主义附录 证据法学简史第一节 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沿革 本论上编 证据通论第一章 证据界说第一节 证据生成第一节 证据界说第二章 证据属性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关联性(相关性)第三节 客观性以及对客观性的质疑第四节 可采性第五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第三章 证据种类与分类第一节 证据种类第二节 证据分类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中编 证据各论第一章 物证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第三节 物证的证据能力第四节 物证的证明力:迹证重于人证第二章 书证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书证的分类第三节 书证的证据能力第四节 外部证据规则第五节 书证的证明力第六节 书证之提出第三章 证人证言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证人资格第三节 证人的作证义务第四节 免证特权第五节 证人的权利及安全保障第六节 作证方式第七节 证人证言之证据能力第八节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第九节 韦蒲尔定律第十节 五听第四章 被害人陈述第一节 界说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第三节 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和对被害人的询问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价值第五节 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能力与证据归类第六节 作证方式第七节 证人证言之证据能力第八节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第九节 韦蒲尔定律第十节 五听第四章 被害人陈述第一节 界说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第三节 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和对被害人的询问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价值第五节 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能力与证据归类第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特点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能力第四节 供述义务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价值第六章 鉴定结论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第三节 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第四节 鉴定结论的种类第五节 鉴定人之选任第六节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对鉴定的基本要求第七节 司法鉴定体制第七章 勘验、检查笔录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古代中国之勘验制度第三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第四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第五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价值第八章 音像、电子资料第一节 总说第二节 音像、电子资料的起源和司法应用第三节 电子、音像资料的应用前景第四节 讯问中的录音录像第九章 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一节 物证、书证、电子资料、音像资料的收集与保全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 鉴定结论的形成第四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附录 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下编 诉讼证明第一章 证明第一节 证明定义与两种证明观第二节 临近或者易混淆的概念第二章 证明主体第一节 谁证明第二节 法院、公安机关是否证明主体第三章 证明责任第一节 证明责任缘起第二节 证明责任界说第三节 证明责任制度之必要第四节 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第五节 证明责任的构造第六节 证明责任分担第四章 证明客体与免证事实第一节 证明客体第二节 免证事实第五章 证明标准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设定是否可能第二节 证明诸标准第三节 以主观的证明标准取代客观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第五节 证明标准涉及的两大基本问题结论跋 ·收起全部<< 前言在一本侦探小说里读到:侦探问看门人“案发前后有无外人出现在现场”,回答是“没有”。实际上当时邮差曾经出现,由于这个邮差每天到来,实在熟悉得不得了,把侦探提到的“外人”理解为“可疑的陌生人”的被询问者竟然一时没有想起他——这个熟悉的“外人”。 这是很常见的现象:有些事,我们习焉不察,从来没有追问过、思索过,即使那本来应该成为疑问的。 2004年9月的一天,清华园涌来了很多外国刑法学专家,后面还跟着许多国内的法学专家。明理楼里,听罢主人对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刑法发展历程的介绍,轮到提问时,外国专家立即活跃起来。一位专家问:在许多国家,证据法都是必修课,为什么贵国却是选修课呢? 这还真是个问题,猝然遇到,脑子里没有标准答案,真不好回答。只见热情的主人三言两语含糊过去,估计那位提问的外国学者辞别时也没有把这个疑问弄出个子丑寅卯。 时隔这么久,我的耳边还时常响起那一句悦耳的英文:为什么在贵国证据法是选修课呢? 在西方国家,证据法很受重视,盖因诉讼靠证据说话,除非免证事项,没有证据简直像白门楼上被捆成粽子状的吕布,徒呼奈何。况且,证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尤其是英美之证据规则格外繁密,非精密研习无以熟练掌握,遑论应用?法学院的学生若弄不清楚证据法,将来办起案来,窘状可想而知。各大学法学院不敢小觑,实在理有固然。 我国有特别的“国情”,情况当然大不相同。一是证据法内容过于简单,若按诉讼法典上区区几条证据法内容讲,不出半小时,谁都能懂。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没有精心学习过证据法的,仅凭诉讼法典上那寒酸的几条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已足够应付。证据法学得再好,一身屠龙术用不上,又有啥用?证据法之不受格外青睐,也是事有必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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