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制定 |
释义 |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什么是法律制定关于法律制定的概念,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即法律制定)概念时指出: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一致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的制定”概念解释道: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任务。” 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即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体制,即立法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同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指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法律制定的主导思想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乃至废止法律。一个国家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同该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 立法还需遵循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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