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胜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
释义 | (一)性质东胜区文物保护管理所是东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区文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市文化局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乡镇文化站开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职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文物的陈列与研究;文物宣传和执法,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利用文物资源发展旅游。 (三)文物保护的范围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古遗存,古窖藏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代工艺品、古器物;具有爱国主义和革命教育意义的重要历史人物(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的旧居,活动场所;革命圣地、战争遗址、烈士墓园、重要历史人物墓地等。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属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四)具体工作1、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2、协调处理本辖区内文物工作方针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各种矛盾,保障文物工作健康发展; 3、对文物库房中的文物进行规范管理、安全收藏; 4、协助考古发掘单位做好本辖区内调查和勘探; 5、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文物保护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工作,建立有效的文物保护网络; 6、积极推进本辖区内的文物工作法制建设,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健康发展和文物的合理流通; 7、负责征收流散文物、追收流失文物; 8、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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