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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释义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至10月18日在海牙召开,包括第一次海牙会议全体参加国在内的4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3)战争法规类。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这是关于空战的唯一的国际公约。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海牙公约对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则起了促进作用。为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关于战争的许多国际法则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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