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与两抢一盗犯罪作斗争公民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湄各单位: 为大力倡导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弘扬正气,依靠、发动群众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抢劫、抢夺、盗窃(以下简称“两抢一盗”)犯罪行为,促进“平安湄潭”建设,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奖励与“两抢一盗”犯罪作斗争公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发〔2007〕10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指在本县辖区内现场抓获正在实施“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公安干警和专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另行规定)。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现场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每案奖励5000元。 (二)现场抓获扒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每案奖励100元——500元。 (三)现场抓获“两抢一盗”涉命案件和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6000元——10000元。 (四)主动协助民警和专职巡防队员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100元——500元。 三、奖励审批程序 (一)奖励与“两抢一盗”作斗争的公民,由县综治办负责。 (二)公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或电话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接收处理。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 接案后,核实案情并立即通知同级综治办。由同级综治办根据奖励条件对办案单位核实的案情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办案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综治办共同在5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经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县综治办审定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 (三)由县综治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奖励信息。 (四)奖励情况受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实施奖励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在奖励中弄虚作假或拖延不办的,严厉查处。 四、奖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全县奖励与“两抢一盗”作斗争的公民奖金筹集,由县财政按年度预算专项经费5万元,超支追加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经费集中在县综治办统一使用。 (二)社会募集。由县综治创安机构向社会募集,集中使用。 五、见义勇为公民的保障 (一)医疗保障: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中受伤的公民:1、属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支付部分由县财政支付。2、非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县财政全额支付。3、凡属见义勇为负伤的,各医疗单位一律先行救治,并同时向县综治办报告,由县综治办会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核实医疗费用后向县政府据实申请专项经费。各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应予优惠。4、见义勇为公民依法对加害者追诉医疗赔偿费用。 (二)伤残牺牲保障:1、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公民,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工伤对待。2、致残的公民,由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抚恤。3、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4、对见义勇为致残公民及其家属,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其自谋职业按国家规定提供优惠政策。5、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见义勇为公民,愿意落户湄潭的,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6、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武装部门、房管部门等要对见义勇为伤残和牺牲公民的子女入学、参军、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7、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公民,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抚恤金30万元人民币;符合烈士标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家属享受烈士遗属怃恤。8、县综治办建立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救助。 (三)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抓获正在实施“两抢一盗”嫌疑人引起的法律诉讼,法院对其免收诉讼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四)安全保密工作: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公安及相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对可能遭受报复的公民,根据其申请,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视情对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对实施报复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五)见义勇为评先表彰奖励:凡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受奖励的公民可再次纳入各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英雄”的评选和表彰奖励范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个人所得税,不纳入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标准。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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