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释义 | 总则(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主要职责) 预警机制(3.1 预警信息收集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3 预警行动) 应急响应(4.1分级标准 4.2 预案启动 4.3 现场处置 4.4 新闻报道)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变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县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 (2)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4)聚众哄抢要害部门、重点工程物资。 (5)非法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系统、跨行业连锁反应。 (6)影响我县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预警排查和超前化解结合起来;把解决重复访、集体访与做好初信初访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结合起来;把政策的原则性与工作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控制在当地,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县公安部门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当按应急预案程序及时开展工作,并保证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内控制事态。同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 (2)确定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工作职责。 (3)决定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发生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2.4 主要职责(1)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宜。 (2)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3)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4)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5)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预警机制3.1 预警信息收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各种不稳定因素,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解决得好。要特别强化信息反馈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 3.2信息报送和处理(1)分级报送原则。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在获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上报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2)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检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3.3 预警行动县应急总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应急响应4.1分级标准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事件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三个等级。 4.2 预案启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进入相应的应急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解释等职责,并加强协作和沟通。 4.3 现场处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人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挥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调遣,密切配合,确保现场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4.4 新闻报道(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县应急总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要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后期处置县应急总指挥部应指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县应急总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要不断修改完善本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1)县人民政府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各应急处置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任务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6.2 资金保障(1)县人民政府所需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县政府请求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3)群体性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所需。 (2)县发改局具体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经贸局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3)县经贸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将适时进行评审,并视情作出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7.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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