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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2008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释义

为高效、有序、及时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一、灾害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报告灾情,并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一)机构设置

县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指挥部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信息通讯保障组,实行组长责任制。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指挥部成员:各工作组组长、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综合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抢险部队和专业技术组技术负责人。

(二)相关职责

1.总指挥职责

负责下达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工作组完成下达任务,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决定是否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和请求驻县部队支援,决定是否在抢险救灾区内实行交通管制。

2.综合组职责

组长:县安监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水利局、总工会、文广局、气象局、建设局、防汛办。

职责: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协调、联络各组工作,为抢险提供气象资料,初步统计伤亡人员等有关数据,负责社会舆论导向等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责任单位:灾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安监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乡企局、气象局、武警中队、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职责:负责灾害现场抢险工作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组织抢险设备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灾民迅速撤离并开展灾情调查工作,为指挥部提供上报数据,必要时有权就近调用社会力量及抢险物资。

4.医疗组职责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防疫站和有关医疗机构

职责: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现场救护,准备抢险救治伤员必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伤员及时入院救治,负责现场及转移灾民临时居住点的消毒防疫工作。

5.安全保卫组职责

组长:县公安局局长

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地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

职责:维护灾害发生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抢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6.善后处理组职责

组长: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和有关保险机构。

7.后勤保障组职责

组长:县经贸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电力公司、物资公司、民政局、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灾害现场抢险必要设备、物资、器材和抢险用水、用电等的供给。

8.交通保障组职责

组长:县交通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公路管理所。

职责:负责维护现场交通运输秩序,为运送物资设备和疏散人员提供车辆,必要时就近征用交通工具和实行交通管制。

9.信息通讯组职责

组长:县移动公司经理。

责任单位: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职责:负责为各组提供通讯器材,确保灾害抢险组与各组指挥部的通讯畅通,必要时架设临时无线通讯系统。

二、抢险要求

(一)灾害报告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2.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

3.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二)命令发布

突发性地质灾害县级抢险命令由总指挥发布。

(三)灾害抢险

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或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各组接到抢险命令后,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会同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范围等情况,为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做准备,并立即发布预警信号,选择人员和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四)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并做好有关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管工作。

三、注意事项

1.各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总指挥调度,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2.各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各责任单位指定负责人外出时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职权。

4.抢险工作要以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为原则。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预案。

四、奖励和责任追究

1.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本《预案》实施后,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赶赴现场,或未按《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且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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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