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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淄博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释义

淄政发〔1992〕196号?1992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标志包括:城镇、乡、村内的路、街、巷名牌,门牌(楼号):乡镇、自然村名牌;指示地名的交通标志牌;标记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地理实体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牌;专业部门的台、站、场名牌;以现行地名命名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名称的牌匾等。

第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区县界线的重要位置设置的标志,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二) 城区中的城市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路、街、巷、广场名称标志、门牌(楼号),临街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市、区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置和维护。?

(三) 乡镇、自然村的名称和路、街、巷、门牌标志,由区县地名办公室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设置和维护。

(四)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名称牌匾,由本单位和本人负责设置。?

(五) 本市境内铁路、公路、水运、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镇、自然村、桥隧等名称标志,分别由铁路、公路、水运部门设置和维护。?

(六) 河流、水库、水利和水文设施等名称标志,由水利部门设置和维护。?

(七) 著名的山、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由所在地区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和维护。?

(八) 名胜古迹、纪念地、历史纪念建筑物、游览区的名称标志,由主管部门设置和维护。?

(九)自然保护区重要位置的地名标志,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设置和维护。?

(十) 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名标志设置前,由设置部门或单位到市或区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取得标准名称后,方可设置。不属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地名标志,由负责设置的部门或单位在设置地名标志后,报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本着实用、美观、醒目和牢固的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应做到标志的式样、用材和位置的统一。

第七条 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同类地名标志应做到字体一致。城镇、自然村名称,应在名称下面附有相应的汉语拼音,标志上的简要文字说明,须经区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城镇中各类临街建筑物均应设门牌(楼号)。在城镇范围内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向市或区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命名或确定标准名称,并办理门牌(楼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对住户不予落户;邮电部门对单位和住户不予投递信件、电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地名标志的更新、拆迁或撤销,必须向负责批准设置的部门或单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更新、拆迁和撤销的,须报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整修、更新费用,分别由下列单位承担。?

(一) 城区的路、街、巷名牌及门牌(楼号)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二) 乡镇、自然村标志和村内路、街、巷牌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

(三) 地名标志需拆迁或改动的,其费用由拆迁(改动)单位承担;?

(四) 其他地名标志的费用,由设置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制作路、街、巷名牌、门牌(楼号),禁止使用已废止的路、街、巷名牌、门牌(楼号)。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抹、遮盖、侵占、挪用和损毁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地名标志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更正、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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