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
释义 |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1]78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1〕33号 市运管局、重庆轨道集团: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 交通 轨道 规则 通知 抄送: 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第一条 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列车停稳后,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和屏蔽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二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三)年满70周岁的老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卡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四)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计算,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五)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六)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第三条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除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席、捡拾垃圾; (二)在车站、车厢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或者在车厢连接处逗留; (四)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五)在车站或车厢内相互推挤,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七)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九)赤脚、赤膊、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坐列车或电扶梯。 提倡乘客不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 第六条 乘客使用电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紧握扶手带,依序右立左行。禁止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反方向行走、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等危险行为,禁止携带大型物件或尖锐物品搭乘电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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