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山市统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山市统计学会是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镇(区)、各行业、市直部门统计分会或小组为单位会员,以及由市、镇(区)政府统计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员自愿组成。中山市统计学会加入广东省统计学会和中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作为单位会员。 学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理论和统计制度、方法与技术,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我市统计科学水平,促进中山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山市统计学会 STATISTICAL SOCIETY OF ZHONGSHAN CITY (SSZS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山市统计学会是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镇(区)、各行业、市直部门统计分会或小组为单位会员,以及由市、镇(区)政府统计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员自愿组成。中山市统计学会加入广东省统计学会和中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理论和统计制度、方法与技术,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我市统计科学水平,促进中山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山市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山市统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加强统计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二)总结、交流、介绍中山市统计科研成果、统计工作经验及统计理论研究动态;向省统计学会推荐有价值的统计分析调研报告及其他统计科研成果; (三)举办各种统计学术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印、编辑、翻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与业务主管部门合作出版统计资料、刊物;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类统计干部培训及统计宣传教育工作,增进会员和社会对统计工作的了解和关心; (五)调查、探讨和评价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和重大统计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独立组织或参与协助组织对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预测; (六)与周边地区进行统计学术活动交流,研究、介绍市内外乃至国内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指导各统计分会或小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与各单位会员联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八)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1.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已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2.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3.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科级以上统计负责人;4、各镇(区)、各行业、市直部门统计分会或小组负责人。5、镇(区)统计办业务骨干的入会条件,经理事会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单位会员:包括统计小组和分会,各镇(区)、各行业、市直部门3人以上可以成立统计小组,10人以上可以成立统计分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本会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 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评选活动; (三)可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意见;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积极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积极承担本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调查、研究、教学、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介绍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主、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届内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会员代表由市统计学会、各单位会员、会员小组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变动,由其推选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以上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受委托的副会长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授权范围以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无效)。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理事变动,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镇(区)、各行业、市直部门统计分会或小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4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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