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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介绍

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是由经络医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中医经络研究、诊疗、康复、养生行业的重要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经络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经络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研究会宗旨

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经络医学工作者,促进经络医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经络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经络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经络医学研究和诊疗工作,为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

组织结构

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设置主席、名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积极致力于中医经络学的研究交流,研发推广经络理疗与养生项目,开展学术讲座与技术培训,颁发培训资格证书,规范健康产业发展秩序,引领创新先进的健康管理模式,推动中医经络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展经络医学,不断提高经络医学在世界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

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设置秘书处、常委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有学术部、编辑部、发展部、培训部、科研部、外联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edical Meridian Institute ,(简称:C . M . M. I .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医经络研究工作者及中医医疗、理疗、中医药、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广大中医经络工作者和爱好者,特别是具有区域知名度、理论技术超前、疗效显著的研究者或实践者,促进经络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中医经络在诊疗方面的优势,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方面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证号码:5391869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会议培训、产品研发、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开发推广。

具体业务是:

(一) 开展经络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协作,推动学科发展;

(二) 编辑出版经络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经络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经络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经络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络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经络医学的认识,是更多的能够合适、有效的选择和应用经络提高健康水平;

(五) 积极组织经络诊疗学术的联合培训,推动平衡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

(六) 对经络医学爱好者提供系统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七) 开发和推广经络相关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八) 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经络医学的发展;

(九) 与健康保健机构加盟合作,发挥本会特色专业化优势;

(十)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二) 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三) 在本会的事业领域内有良好声誉;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 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个人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 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要具备合法资格,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 、对其研制开发的经络健康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6 、单位会员必须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报理事会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 、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2 、经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核准;

3 、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解散、终止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 决定分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 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 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监督管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决定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本会的工作,责任心强。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中医药专家组成。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和要求对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者的专长以及特殊技能进行审查评议。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医经络研究推广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中医经络研究会x x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会长l 人,副会长2-4 人,秘书长1 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专家与知名人士2-4 人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专业委员会的会长。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根据本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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