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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
释义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

协会简介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Promotion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成立于2004年,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整合国内的经济促进资源和力量,建立全国性的经贸往来交流平台;促进各地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实施我国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经济建设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交流合作的质量;推广多元化经济促进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促进会成立以来,积极贯彻中央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有关方针;认真落实“加快前区域间生产要素和产业流动、转移加快的有利时机,促进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战略,与国内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作,策划组织了多场国内大型展览交易会和行业高层论坛,充分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行业互动、展览展示、交流学习、合资合作的平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团体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与开展了多方面合作,成功组织全国多个地方的企业、政府及其他团体组织赴美洲、欧洲、亚洲等地考察,为行业团体、个人提供合作、交流、学习的机会。我们一贯秉承“诚信为本,严谨高效"的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发展方针政策,传播和交流行业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经验,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对行业经济产业政策、市场运营等进行调查研究,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3、策划组织有关经济学术论坛和展览的相关活动,并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和出国考察等工作;

4、协助各级地方政府邀请国内知名企业机构、驻华机构、国际组织、国际友人及专家学者出席当地重大活动,开展经济文化交流;;

5、与地方政府开展多方面合作(项目、资金引进,重大项目论证,政府对外宣传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6、承办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交办的工作及项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为Promotion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缩写为POCRED。

第二条: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是由贸促会有关领导、从事国内经贸与合作的机构、专业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联合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促进我国国内区域经贸合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宏扬科教兴国战略,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促成各类合作,以加速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提供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经贸合作理论研讨与投资项目洽谈;

(三)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经济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通过举办洽谈会、研讨会及相关展会,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

(五)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刊物;

(六)促进与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七)表彰优秀经贸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评审优秀论著和成果;

(八)组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开展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九)组织与开展与国际经贸合作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机构和学术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从事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3、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b、参加本会的活动;

c、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d、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b、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c、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d、按规定交纳会费;

e、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退会与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选举和罢免理事;

C、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D、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事宜;

E、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5、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理事会的职权:

a、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b、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长、秘书长;

c、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d、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f、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g、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h、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i、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a、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b、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1、3、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c、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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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