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锯琴学会 |
释义 | 中国锯琴学会,是全国性、专业性的锯琴组织,成立于1989年元月10日。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下属机构。现有多个省和自治区, 都有分会。目前全国有会员几千余名 。 中国音乐家协会锯琴学会章程 一、宗旨 (1)为丰富我国群众音乐活动,研究整理和恢复锯琴这一种特殊乐器的表演艺术;是指在整个音乐表演艺术的大家族中发展,繁荣。 (2)促进全国各地演奏家(者)的切磋研究;推动锯琴的演出活动,普及并提高锯琴艺术。 (3)开展和加强与世界各国乐锯演奏家及乐锯组织的联系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原则 (1)中国音乐家协会锯琴学会(简称中国锯琴学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的一个自愿结合的群众音乐组织。 (2)各省、市、自治区及部分地区,可与当地音乐家协商成立地区音乐家协会锯琴学会。 (3)各地区锯琴学会除受所在地区音乐家协会领导外,同时受中国锯琴锯琴学会领导。 (4)本学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若干人;学会会长暂缺,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人组成学会领导小组,正副秘书长各1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5)学会会长及理事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投票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可由会长、副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学会领导应取得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凡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以上成员均须报中国音乐家协会备案。 (6)学会每年度在适当时候召开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或电话会议,研究总结学会工作;交流、切磋锯琴技艺;互通信息;解决学会工作开展中的问题。 (7)常务理事分工负责组织发展,理论研究、宣传教育、财务开支、后勤供应、联络公关等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分工又合作。 三、会员入会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合国十八岁以上的正式公民,遵守宪法,热爱锯琴事业,承认学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具备一定锯琴演奏技艺,并有一定实际经验者;2对锯琴学会积极支持者;3对锯琴理论研究、锯琴艺术发展积极热心者;4有特殊音乐天赋且锯琴演奏水平出众的青少年也可吸收入会。 (2)申请入会者,须经两名会员介绍。填写表格,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四、学会纪律 (1)学会领导即分工又合作,三人每季度相互汇报自己工作开展的情况,研究学会中存在的问题,商磋下季度工作,以利更好的开展学会工作。 (2)学会会员要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拥护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内部团结及学会荣誉。 (3)学会任何人不得私自以中国锯琴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和演出,凡以中国锯琴学会名义组织活动与演出,均须申报中国锯琴学会批准。 (4)违反本学会章程,破坏本学会工作者,将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5)会员两年不交会费,经催交后,仍不与学会联系者,按自动退回办理。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学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对领导提出罢免建议权。 (2)有权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演技观摩或演出会。 (3)会员有权以个人名义,或以学会会员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或演出活动。 (4)会员有权优先、优惠购买学会研制的锯琴及有关资料。 (5)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6)会员有义务关心本会建设及维护本会荣誉。 (7)会员有义务为本会介绍新会员。 (8)会员有义务积极参加演出,为广大群众服务。 (9)会员有培养锯琴爱好者,普及锯琴艺术的义务。 (10)会员有义务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取得经济支援和赞助。 六、学会活动 (1)本学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必要时根据情况可召开扩大会议。 (2)各地区学会可自行举行各种形式的演出活动,召开经验交流会。各地区学会的业务进行情况及时将经验写成专辑叫本学会。本学会也要及时汇总各地区学会基本学会的经验、体会向各地学会通报。 (3)本学会及地区学会,以及会员都要重视理论研究工作,积累材料、编写教材,有条件的可编写成册,不定期交换资料。 (4)本学会及各地区学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办锯琴学习班、辅导班,以提高锯琴爱好者的演奏水平,扩大提高锯琴表演队伍技术,抓好普及和提高工作。 (5)本会和地区学会可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组织各地区和全国的锯琴演奏会。 (6)加强与国际乐锯学会的演奏家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参加国际性的艺术交流和比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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