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单据 |
释义 | 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简介第一部分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1]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2]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4]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本文部分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结文部分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 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三.海运提单简介(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常见分类常见的单据如下: 项目基本单据其他单据商业单据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质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 电报抄本(CABLE COPY) 运输单据提单(BILL OF LADING); 运货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船运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邮包收据(POST RECEIPTS) 保险单据保险单(INSURANCE DOCUMENTS) 投保声明政府单据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进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注意事项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财务管理的单据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①、单据书写一律使用圆珠笔书写,颜色为黑色或兰色,用铅笔填写单据视为作弊进行处理。 ②、书写单据要自己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涂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单据,必须找当班经理签字,注明原因,否则一律按跑单处理,擅自撕毁单据者,严肃处理。 ③、单据收银时,无现金收讫章,视为跑单处理,遇到单据重复、漏号现象,必须声明作废。 ④、按人下单,一客一单,不漏单。在客人结帐时,必须在单据上注明应发和实收金额。单据汇总一组一算,单据不得混乱,否则不预接受。 ⑤、保管好单据不得丢失,损坏单据,在填写单据时一定要看清楚方能填写,否则按作弊进行处理。单据填写时时间必须准确无误。 ⑥、每天上交单据时,必须将流水号排好,整理清楚。单据作废一律盖作废章,并找当班经理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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