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研究机构共同发起创立,专业委员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下属机构。 专业委员会宗旨:搭建一个政府与成员单位之间对话交流与研究探讨的平台,推进中国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普及深入和规范发展,为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产业的发展走向提供参考指导。 专业委员会由活跃在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领域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设备厂商,联想、百度等互联网企业,艾维通信集团、杭州华数等无线城市运营商,中科院计算所和中科院声学所等科研单位等19家单位发起成立。会议通过了专业委员会章程,经民主推选,移动互联网及无线城市的知名专家庄梓新同志当选专业委员会第一任主任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科技委副主任委员雷震州、英特尔中国区电信业总经理黄节、以及北京天地互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东当选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天地互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东同志担任秘书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部副部长李增海同志任副秘书长。 移动互联网和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近期的工作重点为:发展成员单位,扩大影响;为用户提供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相关调查及咨询;充分利用“蓝海沙龙”、“移动互联网论坛”和“无线城市论坛”等平台资源,积极开展活动;研讨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相关课题;研究和制订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服务规范;建设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技术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加强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推广等。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研究机构共同发起创立。 第三条 性质:专业委员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下属机构。 第四条 宗旨:搭建一个政府与成员单位之间对话交流与研究探讨的平台,推进中国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普及深入和规范发展,为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产业的发展走向提供参考指导。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搭建一个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成员单位与其它行业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研究探讨的平台; 第七条 为政府及重要用户提供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相关调查及咨询,对我国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 促进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设备制造、技术标准、应用创新、服务推广等完整产业链的建设和完善; 第九条 研究和制订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服务规范; 第十条 开展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领域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技术与信息的共享,建设一个有利于技术与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促进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的标准规范的研究与推广; 第十三条 完成中国互联网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为本机构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需有享有成员资格的2/3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成员会议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5名,均由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得票率应超过与会代表的1/2以上方可当选,每一届委员会领导成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4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成员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得票率超过1/2参会代表后方可当选;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经费:专业委员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工作经费由秘书处自筹。秘书处根据专业委员会意见制定预算、严格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列支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会议制度: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内部会议制度如下: (一)成员大会:由所有正式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成员大会及换届选举会议时间保持一致; (二)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每单数月的月初召开,分析、评估、布置、办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成员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自愿加入专业委员会,为合法经营的网络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研究机构; (三)拥护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承认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加入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主任工作会议批准通过。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 (一)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书,说明退出理由; (二)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退出手续。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专业委员会为成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享有按规定使用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的权利; (三)享有网络应用方案的优先推介权利; (四)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交流学习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及合法权益; (三)向社会各界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四)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专业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互联网与无线城市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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