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是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简称中广协会)章程,由广播电视系统(简称广电系统)的信息资料管理单位(包括图书资料、档案资料、音像节目资料)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全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 简称“中广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英文名称为:“Archives Committee of CRTA”。本会的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是中广协会,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管理单位是中央电视台。 章程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本会是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简称中广协会)章程,由广播电视系统(简称广电系统)的信息资料管理单位(包括图书资料、档案资料、音像节目资料)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全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 简称“中广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英文名称为:“Archives Committee of CRTA”。本会的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是中广协会,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管理单位是中央电视台。 第二条 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促进广电系统信息资料管理单位及工作者的相互联系与协作,提高专业水平,促进信息资料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建设而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对广电系统信息资料工作的现状、经验、规划、发展等进行学术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研究成果和建议,供本系统各单位领导参考。 二、接受有关单位为改进信息资料工作或专项课题的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提出参考方案。提供业务咨询,为广播电视领导机关,业务部门和社会服务。 三、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对信息资料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学术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资料从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 四、组织和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协作;举办业务讲座和信息资料从业人员培训;征集专业论文并组织评选;推广、介绍先进经验,推广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的新成果。 五、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全行业推广实施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为推进行业标准化管理服务。 六、在全行业组织开展“创先评优”活动,组织信息资料管理水平的专业评估。评选全行业在信息资料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并向有关方面推荐介绍。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文献资料。 八、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九、在中广协会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信息资料队伍服务。 十、完成中广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在广电系统具体从事信息资料(图书、档案、音像节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活动,均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本会将向会员颁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会员证》以资确认。 第六条 有志于为广电系统信息资料工作提供支持的企业,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团体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的所属员工有参加本会学术、业务交流活动和提交论文参评的权利; 四、会员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与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如要求退会者,由会员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退会手续。 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时如数缴纳会费或资助本会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五年召开一届,必要时经会长会议研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 三、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确定理事资格; (四)听取和审定本会届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常务理事资格; 二、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开展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及增补缺额的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二、增补届内缺额的理事、常务理事; 三、批准设立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并任命其负责人; 四、聘任本会顾问。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定本会经费年度收入、支出报告;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须经会长会议同意。 常务理事会所做的决定,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日常事项。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顾问 第十二条 理事 一、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从本单位领导,或直接主管本单位信息资料工作的领导中选择并向本会书面推荐。 二、原则上,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资格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四、理事均为单位理事。理事调出原推荐单位后,其理事资格即应取消,由单位另外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五、会长会议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理事候选人。 六、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资格即应取消。如经本单位同意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 一、担任常务理事的条件 本会当届理事; 能够模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协助分管副会长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二、常务理事的产生方法及任期 (一)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上届会长会议从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资格后,再由理事会确定常务理事资格。 (二)常务理事名额按当届理事总数40%的比例产生,适当考虑图书、档案、音像节目三种专业和地区的平衡。为了便于研究讨论工作,北京地区的常务理事名额可酌情增加。 (三)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资格即应取消。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 (一)当届常务理事; (二)能够参加本会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可以独立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能够为本会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方法及任期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照专业及地区适当平衡和便于研究工作的原则,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议审批。 (三)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职务即应卸任。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分工及主要职责 (一)会长:1名,全面主持本会工作。 (二)第一副会长:1名,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召开会长会议,代表会长指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常务副会长:1名,协助第一副会长工作。 (四)副会长:8-10名,按分工组织本会图书、档案、音像节目专项业务活动,领导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秘书长:1名,领导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六)副秘书长:1-2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顾问 一、担任顾问的条件 (一)对广电行业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做出较突出贡献、具有较大业务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的资深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者; (二)能够参加本会重大活动,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岁。 二、产生方法及任期 由上届会长会议提出顾问候选人2-3名,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可连任一届。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本会事业开发和学术咨询的收入; 三、协助管理单位的拨款; 四、接受的捐赠或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各团体会员是本会会费的交纳单位。出任本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的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其他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经费由秘书处在中广协会财务部的指导下,按相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经费用于本会各项活动的开支; 三、本会经费属本会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广协会的监督下,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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