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子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电子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电子政研会)是电子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组织,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性的一级社团。中国电子政研会于1984年5月15日成立,并向全国政研会和民政部备案,作为全国政研会的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成立之初只有30多个会员单位,最多时发展到340多个会员单位,后来经过整顿,现有156个团体会员单位。为了开展活动方便,按块块(地区)下设1-5五个分会,按条条下设电子科研分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政研会)、CEC分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建政研会),还成立了电子工业党委书记工作研究会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研究会两个专业研究会。 第一届至第三届由常务副部长刘剑锋同志担任会长。1994年3月和1996年12月在北京和天津分别召开了电子工业部第一次、第二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暨中国电子政研会第四届、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欧阳文(已病故)、李元如(已病故)同志担任顾问,吕新奎同志担任会长,郭冠军同志为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徐永革同志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当时部党组明确中国电子政研会挂靠在电子工业部直属机关党委。2001年1月11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电子政研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13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推选信息产业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吕新奎同志担任中国电子政研会第六届名誉会长,曲维枝副部长担任会长,原部党组成员郭冠军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徐永革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马建中、王耀光、周宝源、梁桂兰、邹乃睿、柳学宏同志担任副会长。2009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推选吕新奎、郭冠军同志担任名誉会长,因没有年轻的合适成员担任会长,所以会长暂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党委常务副书记王耀光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情报所党委书记葛程远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邹乃睿、聂玉春、田丽平担任副会长,田丽平同志兼任秘书长。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电子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全称:China Academy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for the Staff in Electronics Industry;英文缩写:CAIPSE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自愿结成的从事群众性学术研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电子信息产业的改革发展,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研究、探索、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探索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发挥同级党委"思想库"、"智囊团" 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层单位和电子信息产业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1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战略部署,制定本会工作要点,选定重点课题并组织研讨; (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 (三)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活动。评选表彰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含分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干部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理论论文、著作); (五)编辑出版《电子政工研究》和《学习参考资料》; (六)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骨干; (七)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成立的与电子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有关的社团; (二)电子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 本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干部、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评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和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表彰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办公会(简称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见本章程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负责。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 利息; (六) 会员单位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6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