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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协会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协会名称: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协会

2、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协会协会成立于2009年10月,协会是由全国知名书法家、美术家和从事书法、美术艺术专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致力于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民间艺术团体.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知名书法家、美术家和从事书法、美术艺术专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致力于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民间艺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1、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风尚。

2、团结全国知名书法、绘画艺术人才以及从事书法、美术工作的精英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书法和绘画艺术的交流,推动我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兴旺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局和及文化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香港,

第一分部(北京)秘书处设在北京(主要负责全国的大赛、展览交流)

第二分部(西安)秘书处设在西安(主要负责协会品牌推广、发展吸收会员、分会等协会的日常业务)

第三分部(深圳)秘书处设在深圳(主要负责协调国外书画交流、展览);深圳分会主席王中、副主席 常高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书画艺术创作、展览、交流、教育培训、评审鉴定、编辑出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依据本协会章程,本协会将发展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的发展,先由本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本协会专业艺术委员会评审后,再由本协会理事会审定批准。

2、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在相关行业中已取得国际或国家认证,或行业认证资格,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经济技术实力,管理严格,遵纪守法。经本协会省市分会推荐,再由协会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遵守及履行本协会的章程;

2、个人会员必须在全国书画大赛和展览中获奖者;发表或出版过较高水平的书法、美术作品和理论著作的;书法或美术作品参加本协会系列展览并获奖者;从事书法、美术教育,编辑出版专业报刊及群众艺术工作者有显著成就者,同时愿意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提出申请,交代表作两幅,经本协会审核批准,即可加入本协会。未批准加入协会的,其作品退回;3、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营实体或地方协会,均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本协会理事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团体单位有一票权,可以参加本协会理事会的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均有权提出本单位的一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作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有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得到本协会的相关服务,得到本协会的报纸及网络宣传;

3、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书画艺术交流服务;

4、可在本协会监管、指导下,利用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平台,开展艺术交流、举办书画培训活动等;5、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名家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4、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三百三十元(可用作品折抵),团体会员每年贰万元;

5、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逾一个月不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除名。

6、 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理事会召集全体理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产生新的理事会;

3、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3、决定设立本协会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各种学术与文化交流活动,做好各项服务。

5、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推荐和民主协商后,提出下届协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评选推荐在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展览和活动上发表的优秀艺术作品,制定奖励办法;

8、对本协会会员的艺术作品做主观评价和客观评审鉴定;

9、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会议,如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十八条

担任本协会理事两届以上,对本协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授予终身荣誉理事称号。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视身体状况及工作业绩,可连选连任;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最高领导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工作机构是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领导本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和组织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3、对外广泛联络,发展会员,使本协会成为行业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5、按年度计划进行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年底做出当年的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6、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的资助;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需要解散时,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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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