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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章程
释义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简称“中国学生定向协会”,英文译名“STUDENT 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SOCN”。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分会承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师生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团结全体会员和全国教育系统的定向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定向运动的海内外各界人士,促进学校定向运动的发展、普及与提高,为广大师生增强体质,提高素质服务。

本分会努力提倡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快速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强身健体、益智健魄,为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分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相应的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学生定向运动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生定向交流和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学生与世界各国学生之间的友谊,同时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我国学生运动员的定向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内设分支机构之一,分会的领导单位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分会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领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文二路268号,邮编: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制定全国学校定向运动的发展规划,普及计划和比赛计划,制定学生定向运动规则和规程,报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后实施。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学校定向运动工作。

(三)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领导下,举行全国学生定向运动比赛;组织举行全国学校定向运动学术研讨(报告)会;组织举行全国学校定向运动教练员、裁判员、制图员培训班及各类定向活动。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和学校普及定向运动知识,宣传和组织学生开展定向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器材,组织和协调定向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积极与国际各定向组织的合作,开展国际交流和定向技术交流,组织教练员、学生运动员参加国际定向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并向本分会提出申请的愿望;

(三)参加本分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分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及信息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的工作,完成本分会委托承办的比赛、学术研讨会、培训班及其他工作;维护本分会的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分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并不得对本分会财产、收益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凡如有下述行为之一,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将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分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分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接纳新的会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本分会主席须由本会挂靠单位现职领导担任,秘书长须由本会挂靠单位(会址所在单位、主席所在单位)的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分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衷于本分会工作;

(二)在本分会会员学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换届重选的,可继续留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分会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主席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会员单位(学校)每年交纳会费标准暂定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等距离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会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定向运动分会成立大会全体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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