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仁怀市纪委仁怀市“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公车违反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的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车行车停车行为,增强国家机关驾驶员文明意识、法律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全市文明程度,着力推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实行公车违反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党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实际,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车是指由政府采购,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公车管理,带头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乱停乱行、逆停逆行、禁鸣区鸣号、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做到文明行车、文明停车。 第四条 凡公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被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查处的,除驾驶员接受扣分、罚款处理外,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同等金额责任金,责任金须在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处罚通知书下达后10日内交至市纪委,同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五条 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更改、删除公车违法违章记录,确保执法公正。每月下旬向市纪委、市“整脏治乱”办公室抄送本月公车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责任金统一交市纪委,由市纪委代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全市“整脏治乱”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2008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由市纪委、市“整脏治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仁怀市纪委 仁怀市“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0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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