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释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0224号),2012年3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2012〕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信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0]22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针,加强政府引导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格局,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子女、亲属应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确实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养老机构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二)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城乡“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及其他身边无子女照顾的高龄困难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区别情况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三)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从老年人需求出发,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整合社区资源,在社区、村组层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相协调,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服务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市所有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形成服务设施健全、服务队伍壮大、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对象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要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坚持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办、配餐送餐等基本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特点,提供疾病防治、法律维权、心理咨询等选择性服务。

(一)加快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人员职责”的要求,县(市、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

(二)加强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设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根据郑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每年重点扶持新建一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市、县(市)财政按照3:7比例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已开业运营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根据服务情况,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市、县(市)财政按照3:7比例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社区(村)老年人医疗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建立城乡老年人健康档案。切实加强与改进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扶持发展老年护理院,开展老年人慢性病预防和康复治疗;针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60岁以上老年人,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范围,让老年人就近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四)加强社区(村)老年人文体娱乐、教育学习设施建设。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关爱,切实改善城乡社区老年人文体娱乐和教育学习活动设施条件,组织和引导老年人进行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社区内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和活动需要。

(五)加强老年人家庭、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要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为有需求的高龄、困难失能老人无偿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低偿的家庭无障碍改造。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积极对公共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加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建设

积极搭建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设立统一的为老服务热线,建立紧急救援系统、生活安全告警系统、数字网络服务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立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

(七)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着力培育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及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要尽可能的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机构,交给市场和企业。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教育文化等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参与承办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2.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合理配置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应设置2名以上公益性岗位。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八)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重点对城乡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市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一是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的方式,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二是经医疗机构进行身体状况鉴定,需入住养老机构介助介护的老年人,送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服务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2.建立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低龄老年人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开展家庭式互助养老;组织社区人员为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采取时间或劳务储蓄的方式,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作为今后为自己开展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据。

3.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考评、奖励机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各类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指导老年人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服务组织给予奖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居家养老服务是惠及老年人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税务、文明办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科学制定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推进计划,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做到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新建城市居民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定的配置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同步验收(验收时要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现有老城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社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利用社区资源,通过新建和改建、扩建、购买、租赁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及税费等方面与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积极扶持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任务,安排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7 22: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