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炭税费征收和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县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县成立煤炭税费统收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国税、地税、煤炭、监察、公安、交通、农机、国土、水利、环保、物价、审计、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下设煤炭税费统收办公室和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国税、地税、国土、水电、环保等部门依法委托县统收办负责征收工作。相关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煤炭统收办公室,负责煤炭税费统收的领导、征管和协调工作。 一县煤炭税费统收办公室设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由相关单位抽人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煤炭税费票据的监印制、领取、缴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⑵负责煤炭税费的收缴、分解、结报工作; ⑶负责煤炭税费任务的下达及其考核兑现工作; ⑷根据国家政策,适时提出煤炭税费方案的调整; ⑸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处理煤炭税费征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⑹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协调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⑺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煤炭税费稽查大队,由煤炭局牵头,监察、公安、交通、农机、税务等有关部门抽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查处煤炭税费的偷、逃、漏行为; ⑵负责查处征收单位及其征收管理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⑶负责查处验票站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⑷负责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取税费进行贪污等行为; ⑸负责查处涉及煤炭税费征管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所有煤矿均属征收煤炭税费的范围。煤炭产品税费由征收单位向煤炭企业收取。 四、严格标准,统一征收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煤炭税费征收标准(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 五、强化征管,杜绝税费流失 煤炭税费实行“源头缴纳,验票查补,面上稽查”的方式征收管理。 一“源头缴纳”是指煤炭税费由煤矿企业按规定标准据实缴纳。 二“验票查补”是指对运输煤炭的车辆进行验票(过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负责,查验是否按规定缴纳或足额按吨位缴足煤炭税费。对未按规定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要予以补收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 三“面上稽查”主要是县稽查大队按其职能职责规定,一方面检查煤炭税费征管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收取税费;另一方面检查运输户的销运煤矿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煤炭税费。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公安经济侦查大队应积极配合面上稽查工作,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 六、严格管理,维护正常征收秩序 征收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收取。所收税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截留、坐支、贪污挪用。 (一)强化票据管理,严格解缴程序。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印制,征收单位到县统收办领取。征收单位要建好票据登记簿,专人办理。票据领取严格缴旧领新,票款同行,否则不予领发票据。无论任何原因遗失或偷盗、毁坏、涂改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由经办人等额赔付。严禁煤炭税费票据白票流入煤矿企业和煤炭营销贩运户,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二)票据的开填及程序:煤炭企业应于当日当次按照煤炭运销商所运数量给足缴纳税费票据,即统收票据的验票结报联和随车查验联,填明发车具体时间并加盖交款单位公章。煤炭运销商因特殊情况当次不能验票检查的,必须报告验票人员,否则将补交税费。凡涂改、断联的票据一律作废,并按规定补缴税费。 (三)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解缴税费款。各征收单位每10天向县统收办解缴税费一次,月终前将收取税费全额及时解缴县统收办。 六、验票手续费的结算及税费年终算账办法 (一)县集中10%用于煤炭税费票据的印制、税费统收宣传及表彰经费等。 (二)验票手续费,各乡镇凭验票联到县煤炭税费统收办按其金额的3%结算支付,主要用于单位工作运转经费及验票人员补助经费等。 (三)煤炭税费的年终算账办法: 年终根据各乡镇的验票金额按10%财政单列计算给乡镇。 (四)稽查大队查补的税费由县统收办按查补额的15%安排作稽查工作经费。其查补的税费不纳入乡镇算账。 (五)以2004年地方工商税中涉煤税收实绩为基数按财政体制递增比例纳入财政体制算账,超过的部分,乡镇按10%分成 。 乡镇分成主要用于煤炭税费统收工作的开展、煤矿安全管理、煤炭资源的开发保护及煤炭税费统收工作表彰奖励等。 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检查 凡我县煤炭运往境外销售的均应交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由县煤炭局实行源头征收。稽查大队负责验票、查补、处罚。 对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收取额的5%支付征收经费。 八、严格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煤炭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煤炭税费任务纳入县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及部门,实行重奖。乡镇及部门领导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2000元,煤管站及统收办领导奖励1000元。 九、本实施方案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十、本实施方案由正安县煤炭税费统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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