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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发挥台网综合效能,确保台网长期、稳定运行,产出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及数据产品,为地震预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网运行的数字和模拟地震前兆台站、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所有台站(含国家和区域台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接受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运行监督;接受学科台网中心对该学科范围内全省所有台站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流程为:地震前兆台站——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学科台网中心。

第五条 台网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科学创新管理,推进台网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地震前兆台站

第六条 地震前兆台站的基本任务与主要职责:观测技术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与运行维护;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前兆观测数据(包括数字化原始观测数据、模拟和人工观测数据、流动观测数据和日志),完成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存储与报送;观测资料质量监控;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台站观测技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每天对观测仪器和公用设备的运行状态例行检查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对台站观测仪器的时钟作一次例行检查。

2. 每天及时查看台站运行工作状况,包括仪器状态、相关软件状态、数据上报情况、报警信息等,产出监控日报,并上报到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根据观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观测仪器、观测系统进行标定和维护,并记录日志。

第八条 观测数据信息的采集

(一)每天上午对前一天的观测数据和日志采集等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1.若发现观测数据和日志自动采集失败,应在上午采用手动采集功能,完成数据和日志的采集工作,并查找失败原因,排除故障。

2.若出现因网络故障无法收取数据的情况,应及时到现场收取,并采取人工方式导入数据库。

(二)对模拟观测和人工观测仪器,根据规定要求,按时完成观测数据的采集和入库。在台站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要模拟观测和人工观测仪器要并入“十五”系统,并及时将产出的观测数据导入“十五”前兆数据库。

(三)台站每月数据连续率和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5%。

第九条 台站观测数据的预处理

1.依据学科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每天上午采用专业软件完成前一天原始观测数据的预处理工作,填写观测日志,并入库。

2.发现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入观测日志。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仪器维修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条 台站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填写

每天按时编报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台站工作日志应当日记录,观测日志在数据预处理时填写。

(一)工作日志

台站工作日志主要对台站每天的系统运行状况、数据采集、数据报送、数据处理等工作做详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数字化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电源、计算机、打印机、避雷设备等);

2.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3.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4.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7.天气情况;

8.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9.与观测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观测日志

观测日志记录对观测产生显著影响的所有事件,必须当日按事件逐条记录。每条记录包括该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时间、事件类型(参见《地震前兆数据库结构规范》)、事件名称、事件属性、填写人员、事件发生原因说明、处理结果说明等。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与存储

1.每天上午将台站观测数据和日志报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台站每月观测数据及日志信息报送率不低于98%。

2.每天将观测数据(含原始数据和预处理数据等)和日志进行备份。每月将上月的上述数据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

3.建立专门的数据备份介质存放管理设备,并建立便于查询的数据备份档案。

第十二条 台站观测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

1.每天上午按照各个学科规定的处理内容、规范要求完成专业数据处理并形成专业数据产品。

2. 每月5日前,依据学科要求编制上个月的模拟和人工观测数据月报,并报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台站观测月报的编写,报送至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台站观测年报的编写,报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4.台站的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另行规定。

第三章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第十三条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是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维护与管理的中心,基本任务与职责是:负责省地震前兆台网和台网中心技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承担省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的汇集、处理、存储与报送;实时或准实时监控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状况和观测数据质量;完成学科台网中心和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求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观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等。负责完成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直管无人值守台站(点)第二章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台网运行监控与维护

1.每天对全省地震前兆台网仪器设备、公用设备、相关软件和报警系统等运行状态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台站联系,并立即通知仪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同时将台网运行维护情况如实记录在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工作日志上。

2. 每天汇总产出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上午10时前,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的“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对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的反馈意见,在48小时内响应完成,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定期对台站仪器设备和台网中心系统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

4.前兆台网每天仪器总体运行率(正常仪器数与已安装运行仪器数之比)不低于95%。

第十五条 数据汇集与预处理

1.每天上午完成本台网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汇集工作。对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汇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数据汇集失败的台站,应采取手动收取或通知台站收集等措施完成数据的汇集。

2. 检查各台站数据预处理情况,如发现未做预处理或预处理不当的,应及时与台站联系并督促完成或改进。

3.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每天总体数据连续率和完整率(指台网所有纳入运行仪器数据连续率/完整率的平均值)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数据存储及备份

1.在线存储所有汇集的数据及数据产品;

2.每天对备份数据库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库与主数据库一致;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操作系统级增量备份;

3.每月10日前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一次操作系统级全备份。

第十七条 数据报送

1.每天上午12时前,完成省地震前兆台网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报送,且数据报送率(指省中心向国家中心报送数据样本数与应产出样本总数之比)不低于98%。

2.每月15日前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所辖模拟和人工观测项目的数据月报表。

第十八条 观测报告与数据产品

1.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省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月报”的编写,报送至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2.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上年度省地震前兆台网“省地震前兆台网观测年报”的编写,上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学科组和国家前兆台网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数据服务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提供数据服务,包括观测数据、日志、数据产品、台网基础数据等的共享服务。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台网基础信息维护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数据库中省地震前兆台网基础数据,并报送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有关台站观测环境和场地的变化、台站观测项目变更(包括观测项目新增、改造、停测、更换主要的仪器设备等)以及台网运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和学科组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在台网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省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上处罚:

1.省地震前兆台网10%以上(含10%)观测仪器和观测系统没有按照学科技术要求进行标定的;

2. 省地震前兆台网一年中3个月以上(含3个月)运行率在90%以下的;

3.省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年连续率、完整率、预处理率和报送率均在90%以下的;

4.年度缺少观测报告3份以上(含3份)的;

5.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年度评比较差的;

6. 其它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奖惩办法和额度按照《浙江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责任包干管理协议》、《关于印发地震监测预报资料质量评比奖励标准的通知》(浙震发〔2004〕65号)、《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震发〔2007〕2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2005年下发的《浙江省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暂行)》执行,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测预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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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