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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张家港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持本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

(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

(三)对于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四)评为市优秀专利奖的奖励;

(五)对于经过苏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知识产权示范产业基地、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单位,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专利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专利普法教育、宣传;

(七)涉外专利诉讼、困难企业专利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的法律援助或者行政处理费补助;

(八)对专利申请大户等在专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第四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下列特定的专利申请项目:

1、发明专利项目;

2、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3、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项目。

(二)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三)属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为第一申请人。

(四)向国外专利申请的,必须在国外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张家港市专利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还需提供专利说明书摘要的复印件。

(四)向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涉外代理委托书;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复印件以及各种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及其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根据申请条件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申请。资助费用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九条 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限额为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限额为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为1000元/件。

对申请发达国家的专利,资助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国/项。

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限额为10000元/件的资助。

第十条 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专利申请项目资助以外的其他项目资助的条件、标准及其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由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同时推荐到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应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经领取的资助款悉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于资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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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6: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