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扎兰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关于印发《扎兰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扎兰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扎兰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籍的取得1、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在开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是学生本人手中,使其能按时入学。 2、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免予入学,患有其他传染病的适龄儿童、少年暂缓入学,凡需缓学、免学的,由其家长持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免学、缓学,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3、各中小学必须依法接纳本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管片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片,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在保证本校所承担任务的前提下,办学条件具备时,允许学校和家长进行双向选择。 4、小学新生报名时,学校一律不进行书面测验,可通过智力游戏或谈话等方式对儿童,少年的语言能力及智力发育状况作一般性了解。 5、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编班。班额一般45人,最多不超过54人,乡镇小学一般每班不少于25%人。班主任按学生学号顺序负责填写学籍卡、学籍表。学籍卡和学籍表以班为单位由学校编号留存,作为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升学和毕业验证的依据。 6、各年级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凭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者,按旷课论处。 7、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因不按时送学生到校、注册造成学生辍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学校说服,动员其送子女入学或复学。说服无效,由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法强制其子女入学或复学。再不能入学者由学校出书面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 8、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校必须将各年级学生的花名册(按学籍号的顺序)及有关数字填表上报教育局普教股备案。 转学和休学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持所需证件可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随父母户口迁入学校管片的。 (二)因父母死亡、伤残、离异、出国等原因,其户口已迁入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管片的。 2、转学须持户口簿、家长书面申请、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证件(档案不全者不予办理),到教育局普教股签字批准。 3、学校对要求转学的学生一般不进行文化测试,与原年级相对衔按予以编班。学制不同的按实际程度编班。学校不得以学制不同、学业成绩差等为由拒收正常转学生。更不能以成绩差为由劝撵学生使其转学。如果发现此事,首先将劝撵的学生归回原校,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特殊情况须经教育局普教股批准。学校私自接收的学生,一律不承认其学籍也不允许报考高中。 5、学生转学无论转往外地或市区其他学校,均应遵循以下程序。先由转出学校、转入地学校及教育局、转出地教育局分别在转学四联单签字盖章后,然后由转出学校留存一联回执单,放出学籍档案并注销原学籍号,再由转入学校留存一联回执单,接收学籍档案并编案并编排班级及新学籍号。转出学校在没有转入学校及市教育局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坚决不准放出学籍,否则按学生流失处理,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并禁止先收学生后办转学的不正当做法。 6、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市级以上医院会诊诊断证明,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必要时到医院进行复查)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 7、确因需要休学的学生,需在诊断后半个月内提出申请,学校签字,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办理休学证明。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及时将休学情况记录在该生学籍卡“休学、留级记录”一栏内,休学期限以学年计算。 8、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 9、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仍沿用原有的学籍卡、学籍表等档案,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及原因。 10、毕业年级学生一律不准休学,学校私自批准休学的,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因有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需持市级以上医院会诊诊断证明,并到另一医院复查确认后(复查医院由教育局指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方可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11、每学期末放假前十五天,将学生学籍变更表按一式两份填写并上报给教育局普教股一份。 借读和留级1、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同意接收,学籍管理可按借读对待,对借读学生要统一办理手续。 2、借读须持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本人学籍所在学校介绍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暂住证明。 3、借读学生须填写《借读批准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借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对借读学生借读学校可按规定收费。 4、学生借读期满,借读学校开据证明,注明学业成绩,操行评语及等第,借读期限等,学生返原校继续学习。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予留级,中小学的毕业班,无论是什么原因也不能留级,如果以成绩差为由不让其升学,在毕业班留级的,要追究其学校领导及班主任责任。 6、任何学校不能接收以转学形式变相降级的学生。一经发现,令其学生返回原校,或到原同等年段学习。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辍学 1、对于流失、辍学的学生,各校要积极协助当地乡镇(村)政府做好动员复学工作。同时学校要做好辍学原因及时间记载,并保存其学籍,对于辍学时间不清及无原学籍的,一律不予补办学籍。 2、对于经动员帮助仍不能复学的,要填写好辍学报告单及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于学期末上报教育局。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1、学生学习期满(或学习期末满,但由于跳级或自学已达相应学历水平),可视为受完义务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内教普字(199 )号文件《关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文凭)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毕业生一律当年办证,如当年不办理毕业班,以后不予以补发。 (一)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其《义务教育证书》上填写“毕业”字样。 (二)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考核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记大过处分未被撤消者,其《义务教育证书》上填写“结业”字样。 2、借读学生学习期满,应凭借读学校证明,回学籍所在学校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3、学生毕业后,学籍卡交教育局普教股,学籍表和花名册等档案,原学校留存。作为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说明1、学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决维护上级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2、为了贯彻《义务教育法》,防止学生的流失,学籍管理工作要认真对待,要经常与班主任核对名单,出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因家庭贫困而流失的学生,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学生的转出、转入、借读、休学留级的情况,管理学籍的领导必须了如指掌。这些工作都要制表,做到有案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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